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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有哪些法律依据
时间:2024-08-15 10:08:35 来源: 作者:
在离婚时,以下财产类型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财产类型
一方的婚前财产
解释: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夫妻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解释:这类赔偿或补偿通常用于弥补受害方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体现了赠与人或立遗嘱人的明确意愿,这部分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解释:这类财产通常价值不大,且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如衣物、首饰等,因此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上述未列举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二、法律依据
这些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财产类型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案例(简要说明)
虽然直接提供具体案例名称可能受限,但根据过往司法实践,存在大量涉及上述财产类型分割的案例。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同样,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也被视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综上所述,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财产类型主要基于财产的来源、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来确定。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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