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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对债权人有哪些具体保护措施
时间:2024-09-03 15:24:28 来源: 作者:
《破产法》对债权人的具体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申报与求偿权保护
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企业破产的消息后,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是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前提,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
求偿权保护: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如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若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偿,也可依据同法条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组织,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协调、决定破产程序中的活动。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可以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债权人委员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处分,确保财产不被非法转移或滥用;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保证分配过程的公正性;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及时讨论和解决相关问题;执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债权。
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其他保护措施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其中包括普通破产债权。这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权。
对管理人的监督与更换:债权人会议有权监督管理人,并有权申请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这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有助于防止管理人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遇到纠纷或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例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债权、清偿债务等。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综上所述,《破产法》通过债权申报与求偿权保护、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代位权与撤销权以及其他保护措施等多种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对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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