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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有效对策?
时间:2023-12-12 16:50:12 来源: 作者:
工程造价纠纷在如今繁荣的建筑行业中已经变得十分常见。为了避免这些纠纷,我们整理了一些有效的对策,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先,为了确保合同条款的严密和有效性,施工方和业主应该认真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种文件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也应拒绝任何不合理的压价要求,以免签订不合法的无效条款。
其次,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是避免纠纷的重要手段。准确、全面的勘察设计资料可以帮助施工方更好地理解设计意图和要求,从而更好地进行施工和预算。同时,施工图预算也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工程师应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签证,避免出现虚假签证等问题。同时,各级工程造价部门也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以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引起的纠纷。
最后,为了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开工前应签订材料价格确认方案的规定性文件,并严格执行。这样可以确保材料价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引起的纠纷。
总之,避免工程造价纠纷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勘察设计管理资料、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等都是有效的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避免工程造价纠纷。
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应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在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建设工程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例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然而,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其次,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这样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及时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证据丢失或难以取证的问题。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此外还有必要在合同的结算方面加以完善。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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