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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还债程序启动主体与破产后法人子女责任解析

时间:2025-04-07 11:23:32 来源: 作者:

   破产还债程序启动主体与破产后法人子女责任解析

  破产还债程序启动主体的法律界定

  一、债务人启动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4年修订)第七条,当企业法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债务人可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已资不抵债。例如,某制造企业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流动资金枯竭,经审计确认资产总额低于负债总额,可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即使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若债务人持续亏损、资金链断裂或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仍可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因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查封,无法支付到期工程款,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二、债权人启动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定条件

  债权人申请破产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未清偿

  债权人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催款函等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某供应商持法院判决书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将重点审查债务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

  债权人申请时需提交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初步证据。若法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材料或驳回申请。

  三、清算义务人启动破产还债程序的特殊情形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清算未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如股东、董事)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例如,某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破产后法人子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法人子女无需承担破产企业债务的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破产后法人子女无需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例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名下的房产、车辆等个人财产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二、法人子女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形

  法人子女参与企业违法经营

  若法人子女担任企业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并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之子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资产,法院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人子女继承法人财产

  若法人子女继承法人遗产,需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例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其子女继承企业股权,需以股权价值为限清偿企业债务。

  三、法人子女信用记录与从业限制

  法人破产本身不会影响子女信用记录,但若法人子女存在以下行为,可能面临信用惩戒:

  协助法人转移财产

  若法人子女协助转移企业资产以逃避债务,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例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之子协助转移企业银行存款,被法院罚款并限制高消费。

  担任破产企业高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高管。若法人子女担任此类职务,需依法承担从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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