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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与破产清算:两种应对债务困境的不同选择

时间:2024-03-21 16:59:00 来源: 作者: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根据《民法商法-企业破产法》杂多规定,当一个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一切将转入一个全新的阶段。首先,法院将出具《民事裁定书》,决定是否受理该破产申请。接下来,法院会发布公告并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由此人负责处理后续的清算事宜。

  
  在受理破产清算前,企业尚有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这种自救行为可能包括变卖非核心资产、重组公司架构或者寻求外部援助等多种方式。然而,这种自救行为的成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且经常充满挑战。另一方面,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将成为无效行为。这意味着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已无权自主决定债务的偿还方式,所有事宜必须通过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和优先级来进行。
  
  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然后依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进行偿还。这个顺序通常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首先保障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的支付,其次是普通债权人。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需要主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通过法定程序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实现。
  
  企业破产清算是一个多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调过程,旨在通过有序的方式解决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困境,同时尽可能维护各方利益。因此,无论是在申请破产清算前,还是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以及其债权人都需要严格依照《民法商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动,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在法律的指引下,债务人的资产清算、债务的偿还工作才能得以有序进行,最终实现债务清理,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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