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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已申报债权后能否再提起诉讼?法律实务解析

时间:2025-05-22 10:07:09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已申报债权后能否再提起诉讼?法律实务解析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与诉讼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的启动旨在通过集体清偿机制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避免个别清偿引发的程序混乱。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原则上不得再就同一债权提起新的给付之诉,但存在例外情形:

  债权确认之诉的合法性: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性质、数额存在异议,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某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普通债权性质提出异议,主张应认定为优先债权,法院经审查后支持其主张,最终调整受偿顺序。

  未申报债权的救济途径:若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因审查确认产生的额外费用。若补充申报被驳回,债权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实务要点

  诉讼时效衔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若债权人对利息计算方式有异议,需在债权确认之诉中明确主张。

  仲裁条款的效力: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仲裁协议,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直接提起诉讼。

  二、破产程序中可提起的衍生诉讼类型

  除债权确认之诉外,破产程序中还涉及以下常见衍生诉讼:

  破产撤销权纠纷: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实施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提起撤销之诉。例如,某债务人在破产前6个月内以低价转让核心资产,管理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法院判决撤销该交易并追回财产。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若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等行为,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取回权纠纷:财产权利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对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提起取回权诉讼。例如,某出租人因债务人破产,向管理人请求取回租赁设备遭拒后,通过诉讼成功取回财产。

  实务要点

  管理人诉讼地位:在破产撤销权、追收未缴出资等诉讼中,管理人以债务人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财产。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破产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三、破产程序中诉讼提起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债权人或管理人提起破产衍生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要求

  债权人:仅可就债权确认、抵销权等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争议提起诉讼。

  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提起破产撤销权、追收未缴出资等诉讼,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管辖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所有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避免管辖权冲突。

  诉讼程序衔接

  中止与恢复: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恢复进行。

  与破产程序的协调:诉讼裁判生效前,债权人可同时申报债权,但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

  实务要点

  证据收集与保全:在破产撤销权诉讼中,管理人需重点收集债务人实施可撤销行为的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并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程序衔接: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需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

  四、破产程序中诉讼提起的限制与例外

  禁止个别清偿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权人不得再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例如,某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后仍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代位权诉讼的限制: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而应通过管理人追收财产。若次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管理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职工债权的特殊保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债权确认之诉的前置程序。

  实务要点

  诉讼风险告知: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向债权人明确告知其不得再提起个别清偿诉讼,并引导其通过债权申报、债权确认之诉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若债权人认为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或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五、破产程序中诉讼提起的启示与思考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破产程序通过集体清偿机制实现公平分配,但需兼顾个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确认之诉等衍生诉讼制度的设计,既保障了债权人的程序参与权,又避免了破产程序的过度拖延。

  管理人职责的强化: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主体,需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追收未缴出资等职责。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管理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协调: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自治机构,可通过决议方式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若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院裁定撤销,体现了司法对债权人自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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