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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后公司申请破产:债权人如何应对与权益保护

时间:2025-05-22 11:07:03 来源: 作者:

   起诉公司后公司申请破产:债权人如何应对与权益保护

  ——法律视角下的破产程序参与与债权实现路径

  一、起诉后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与债权人权利

  当债权人已对公司提起诉讼但公司申请破产时,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具体应对步骤如下:

  诉讼程序的中止与转移

  中止规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例如,若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原诉讼程序将暂停。

  转移与继续:中止后,诉讼或仲裁将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恢复进行,且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例如,某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原由其他法院审理的诉讼将转移至破产法院继续进行。

  债权申报与确认

  申报期限与方式: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例如,供应商需提交供货合同及送货单证明应收账款。

  审查与异议: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后,将登记造册并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与债权人受偿

  优先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比例分配原则: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例如,若破产财产仅能清偿职工工资的60%,则所有职工按比例受偿。

  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财产的处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例如,银行对抵押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可直接处置该财产清偿债务。

  担保权的限制:若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二、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实务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

  证据收集:债权人需准备合同、发票、对账单等证据,证明债权金额及性质。例如,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欠薪金额。

  申报材料提交: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债权申报材料,说明债权形成原因及金额。

  参与债权人会议

  会议权利:债权人可参加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进展,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管理人报酬方案。

  表决权行使: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监督破产程序

  管理人职责:债权人可监督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如是否及时追讨债务、是否妥善保管破产财产等。

  申请更换管理人:若管理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严重失职,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追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责任

  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管理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足出资,债权人可主张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若股东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启示与思考

  风险防范意识: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应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出资情况及担保措施的合法性,避免因公司破产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程序合规性:债权人需严格遵守破产程序规定,及时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并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

  平衡各方利益:破产程序需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利益,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失衡。

  起诉公司后公司申请破产,债权人需通过参与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等方式维护权益。同时,需关注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及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确保自身债权得到公平清偿。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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