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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确认的法律前提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时间:2025-05-22 13:51:15 来源: 作者:
股权转让确认的法律前提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一、股权转让确认的法律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转让的确认需满足以下法律前提:
股东资格与合法性审查
转让方必须为依法设立公司的股东,且具备完整的股东资格。若股东资格存在瑕疵(如未实际出资、出资不实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若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限制(如需董事会决议、特定股东同意等),需严格遵守。
内部程序合规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通常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于记名股票,需通过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书面协议与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核心条款。
转让完成后,公司需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场所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所等平台进行。
发起人及董监高的限制
发起人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特殊股份的转让限制
质押股份:若股份已设定质押,需经质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司法冻结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在冻结期间不得转让。
公司章程的特别限制
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如设定更严格的转让条件、限制特定股东的转让权等。此类规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股东的基本权利。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拟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非股东B,但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也未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司法处理:
其他股东C以A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A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也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未遵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决议的规定,遂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A需承担因合同无效给B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法律启示与风险防范
完善公司章程: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股权转让的程序、条件及限制,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加强风险意识: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需核查转让方的股东资格、出资情况及股权是否存在限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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