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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_条件_公司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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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重整企业,如何提高其保障级别?

时间:2021-05-26 18:23:10 来源: 作者: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能够继续经营是能否重整的关键。而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资金,用来及时支付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支出和相关费用。而向一家重整企业借款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情,很多人并不愿意冒险。但是也并非所有的重整企业均会失败,有很多企业由于具备优质资产及核心价值,重整成功的几率是很大的。除却这些因素不说,其实还有其它方法可以保证其借款回收,根据笔者在实务中的经验,以下三种方法可以有效的提高借款的保障级别。


  一、确保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破产申请流程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为从根本上避免因程序问题而影响人民法院对共益债务的认定及所产生的相关争议,该借款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或确保管理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企业继续营业而借款已取得债权人会议的明确授权。同时,管理人应当将借款及相关担保情况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二、提供等值担保财产。

  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序为享有担保权部分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根据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如果能够为借款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无疑能最大限度提高借款的保障级别,使借款可以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获得最高优先级的清偿。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是可以要求重整企业提供担保财产的。值得注意的是,需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是否还存在其他抵押,其价值是否足以清偿所担保的所有债务。

  三、明确借款的“共益性”。

  如果无法提供担保,确认借款的“共益性”也可以有效的提高其保障级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为了继续营业的借款为共益债务,优先于其它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一般来说,重整企业的借款都是为了继续营业,确认其性质并不难。只要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写明借款用途或借款的预期目的即可确认其“共益性”,区别其它普通破产债权,该借款具备较高保障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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