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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_条件_公司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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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物归谁?

时间:2021-06-18 16:52:02 来源: 作者: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多为企业融资租赁设备直接投入生产,用生产的利润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关系由于牵涉多方当事人,因此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纠纷。比如近期浩云破产清算律师团接待的赵先生,就是涉及破产申请流程中牵涉该类纠纷。


  赵先生经营一家租赁公司,暂且称之为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另外一家B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出资购买一套生产设备租赁给B公司使用,B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未经A公司允许,B公司不得将设备转让、转租、出借、赠与、易货贸易、抵押,租赁期满B公司支付完全部租金后,该套生产设备归B公司所有。

  合同签订后,B公司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可是最后一段时间,B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A公司催告后,才得知仍然没有答复。经过查询后才得知B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A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48条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时,管理人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保留租赁物。那么,此时A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租赁物归属谁?

  一、A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248条规定,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即刻支付全部租金,亦可以行使解除权收回租赁物的选择权。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之规定,B公司管理人对于是否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享有选择权,即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很明显,这两种权力是相互冲突的,若A公司选择行使解除权并取回租赁物,会导致B公司管理人在此情形下丧失选择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于《破产法》是特别法,在B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下,A公司的解除权应当让位于管理人的选择权。因此,A公司没有解除权。

  二、租赁物应当归谁?

  B公司破产,融资租赁物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分析。

  1、解除合同。

  B公司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二是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如果B公司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以及《合同法》第242条规定,A公司享有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享有、《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的取回权。但是由于融资租赁物处于B公司控制之下,如果租赁物处于毁损灭失等失常状态,A公司取回权则受到限制。例如“上海南宏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金马农用车制造总厂破产管理人取回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法院认为:涉案标的物在破产管理人接收前就已经灭失,作为取回权权利基础的物权已经不存在。因此,南宏公司只能以财产损失金额申报债权,而不能行使取回权;如承租人将融资租赁物进行转租、处分等,导致租赁物上附加了第三人权利且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的,则出租人面临无法取回租赁物而不得不转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B公司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250条之规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决定租赁物的归属。本案中,由于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B公司,因此B公司享有所有权。

  三、A公司该如何挽回损失

  1、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及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A公司有权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无论这些剩余租金是否到期。

  2、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由于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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