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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期间:哪些资产属于“红线禁区”?

时间:2025-06-06 17:07:23 来源: 作者:

   企业重整期间:哪些资产属于“红线禁区”?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资产处置的合规性直接关系重整成败。《企业破产法》第75条构建的“资产冻结”规则,对担保物权、共有资产、专项资金等作出明确限制。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判例,系统解析重整期间的资产处置禁区。

  一、担保物权的暂停行使

  冻结范围的司法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重整期间对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但以下情形除外:

  (1)担保物损毁灭失:未投保或保险金不足清偿;

  (2)债务人恶意处分:低价转让、赠与担保物;

  (3)重整计划草案否定: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

  某制造企业重整案中,法院因债务人将抵押设备私自转让,许可担保权人行使取回权。

  价值保全的特别措施

  对暂停行使期间的担保物,管理人需采取:

  (1)投保续保:对易损毁资产,继续缴纳保险费;

  (2)现状维持:不得擅自改变担保物用途;

  (3)收益提存:对担保物产生的收益,单独提存。

  某商业地产重整案中,管理人将租金收入提存,重整成功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例外情形的程序要求

  对需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采用“双轨制”程序:

  (1)管理人同意:经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许可;

  (2)提供替代担保:对经营性资产,提供等值替代担保;

  (3)价值补偿:对贬值部分,由债务人补足差额。

  某汽车厂商重整案中,法院许可担保权人对闲置生产线行使权利,但要求提供等值设备替代。

  二、债务人财产的特别保护

  擅自处置的效力认定

  对债务人擅自处置的资产,采用“绝对无效”规则:

  (1)合同效力:自始无效;

  (2)返还财产:相对人需返还资产;

  (3)损害赔偿:对善意相对人,按市场价赔偿。

  某贸易公司重整案中,法院认定债务人私自转让库存的行为无效,买受人需返还货物。

  共有资产的处置规则

  对共有或共有权益资产,采用“协议处置”原则:

  (1)共有人同意:需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2)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收益分配:按份额比例分配处置收益。

  某物流园区重整案中,法院将债务人持有的40%产权,按评估价1.2亿元强制拍卖。

  专项资金的用途限制

  对以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欠薪;

  (2)环保治理保证金:专项用于污染防治;

  (3)安全生产风险金:专款用于设备更新。

  某化工企业重整案中,法院将1500万元环保保证金,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

  三、特殊资产的处置例外

  经营性资产的灵活处置

  对维持生产必需的资产,可采用“租赁+回购”模式:

  (1)融资租赁: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后租回;

  (2)售后回租:对不动产进行售后回租融资;

  (3)许可使用: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许可第三方使用。

  某光伏企业重整案中,管理人通过售后回租融资2.8亿元,保障生产线持续运营。

  涉诉资产的特别程序

  对被查封、冻结的资产,采用“协调解封”机制:

  (1)执行和解: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2)置换担保:提供等值替代担保;

  (3)参与分配:将资产处置款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某地产公司重整案中,管理人通过提供在建工程担保,解封价值5亿元的土地使用权。

  跨境资产的处置规则

  对境外资产,采用“属地管辖+跨境协作”模式:

  (1)境外认可:重整计划需经境外法院认可;

  (2)跨境托管:委托境外托管人管理资产;

  (3)收益汇回:对处置收益,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某跨国集团重整案中,法院通过跨境协作机制,处置境外子公司股权,回收资金3.2亿美元。

  结语

  在破产财务负责人追责与重整资产处置的法律实践中,法律既是风险的防火墙,也是重生的指南针。对财务人员而言,留存合规证据、建立职业风险隔离、及时举报违规,是规避职业风险的关键;对企业来说,严守资产处置红线、创新融资模式、善用跨境协作,方能在重整中涅槃重生。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主体的共同参与,更需要法律人的专业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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