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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资产不足?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终极指南

时间:2025-06-12 15:07:59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后资产不足?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终极指南

  在破产财产分配的“终极战局”中,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如何实现权益最大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本文将以法律程序为主线,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系统解析资产不足时的债权人权益保护路径。

  一、破产财产的“深度挖掘”:这些资产可能被遗漏

  账外资产

  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股权、应收账款。

  撤销权行使

  对破产前1年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可申请撤销;

  对个别清偿行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主张返还。

  董事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可主张“深石原则”追究其赔偿责任。

  在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被恶意转让的厂房,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5%提升至12%。此案显示:深度挖掘破产财产是提升清偿率的关键。

  二、清偿顺序的“攻守策略”:这些规则决定分配比例

  优先债权突破

  对购房人债权,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优先顺序;

  对小额债权,部分法院允许“全额清偿”以稳定社会秩序。

  担保债权限制

  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超过债权金额的,超出部分纳入破产财产;

  对商品房消费者,可主张“超级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劳动债权特殊保护

  欠薪可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对“职业放贷人”债权,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在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购房人通过主张“超级优先权”,在抵押权人之前获得清偿,引发行业广泛关注。此案警示:清偿顺序存在例外情形。

  三、追加分配的“隐藏路径”:这些情形可能重启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日起2年内,发现可供分配财产的,可进行追加分配:

  发现新财产

  如未登记的房产、被隐匿的存款;

  对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财产遗漏,可追究其责任。

  撤销权行使结果

  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的财产;

  对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

  第三方偿付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债务人股东补缴出资。

  在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持续追踪,发现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最终通过追加分配获得20%的清偿。此案显示:追加分配是“二次救济”的重要途径。

  四、实务中的“创新处置”:这些方式打破清偿僵局

  债转股

  将债权转为股权,参与企业重整;

  对上市公司,可转为“恢复上市”后的流通股。

  资产证券化

  将应收账款打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对不动产,可设立“破产财产信托”。

  第三方代偿

  引入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债权;

  对关联企业,可协商“债务承接”。

  在某钢铁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方式,不仅获得30%的清偿,还通过企业重生实现股权增值。此案例显示:创新处置需兼顾风险与收益平衡。

  五、风险防范体系:从“被动等待”到“主动出击”

  债权人需建立三级风险防范体系:

  事前预防

  在合同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

  对大额交易,要求提供担保。

  事中控制

  密切关注债务人财务状况,及时申请破产;

  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事后救济

  对管理人行为,及时提出异议或诉讼;

  利用“执转破”程序,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

  在某物流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执转破”程序,将分散在多个法院的执行案件集中处理,清偿率提升15个百分点。此案例显示:程序转换是提升清偿率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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