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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债务处置全流程:从重整计划到投资者权益保护

时间:2025-06-25 10:08:33 来源: 作者:

   上市公司破产债务处置全流程:从重整计划到投资者权益保护

  ——基于最新《企业破产法》与证券监管规则的实务解析

  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破产已成为风险出清的重要路径。根据《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结合2025年证监会破产重整新规,本文系统梳理上市公司破产债务处置流程,重点解析债权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上市公司破产的特殊程序规则

  申请主体与管辖法院

  除债务人、债权人外,证监会可依据《证券法》第124条,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启动强制破产程序;

  管辖法院原则上为上市公司住所地高级人民法院,涉科创板企业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预重整制度适用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五)》第11条,上市公司可在正式破产前与债权人协商重整计划草案,缩短程序周期。在苏州某ST公司重整案中,预重整阶段即引入战略投资者,最终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5%。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5条,破产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需每日披露重整进展,包括债权人会议决议、财产变价方案等。

  二、债务清偿顺序与实务争议

  上市公司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清偿顺序 债权类型 特殊规则
1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包括战略投资者融资利息(需经法院批准)
2 职工债权 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3 税款与社会保险费用 欠缴的增值税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4 普通债权 含公司债、供应商货款、民间借贷
5 劣后债权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实务争议

  股东债权性质:若大股东同时为债权人,其债权可能被认定为劣后债权;

  投资者保护基金: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投资者赔偿款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债权人会议参与权

  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推选代表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

  在杭州某ST公司重整案中,中小投资者通过联合提案,成功将清偿率从5%提升至8%。

  衍生诉讼救济

  对管理人债权认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提起破产衍生诉讼;

  发现财务造假的,可依据《证券法》第93条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退市风险处置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重整计划未能在6个月内获批,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在深圳某ST公司重整案中,法院通过“剥离亏损资产+引入战投”方案,成功保住上市地位。

  四、2025年法律修订对实务的影响

  跨境破产协作

  针对涉外债权,明确适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提升国际债权处置效率。

  重整投资人责任

  要求战略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股份,并设定业绩对赌条款。

  金融监管穿透

  证监会可对破产重整中的异常交易(如低价受让资产)启动调查,涉嫌内幕交易的移送公安。

  五、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债权人视角

  优先申报公司债、员工债权等优先债权;

  通过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披露重整投资人背景。

  投资者视角

  关注重整计划中的股本调整方案(如缩股、资本公积转增);

  对财务造假导致的损失,及时加入集体诉讼。

  战略投资者视角

  尽调重点关注或有负债、未决诉讼;

  要求原实控人承诺对历史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上市公司破产是资本市场风险出清的“手术刀”,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债务清偿与投资者保护。债权人需通过主动参与程序、善用法律工具维护权益;投资者则需理性看待重整风险,避免盲目投机。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破产制度的完善将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强的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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