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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时效起算点:法律规则与实务要点解析

时间:2025-06-26 09:48:20 来源: 作者:

   股东代表诉讼时效起算点:法律规则与实务要点解析

  一、时效起算点的法律规则:从“公司知道”到“股东知道”的争议与厘清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这一规则面临特殊挑战:

  理论争议: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请求权属于公司,但诉讼由股东发起,时效起算点应以“公司知道”还是“股东知道”为基准?

  司法实践分歧

  “公司知道”起算:部分法院认为,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其知情时间应作为起算点。例如,在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指出:“公司利益受损后,请求权即产生,股东代位诉讼的时效应与公司自有诉讼的时效一致。”

  “股东知道”起算:更多案例支持以股东知情时间作为起算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自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之日起算,这符合权利行使的逻辑。”

  二、实务难点:公司控制权滥用与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平衡

  公司被控股股东控制的困境

  当控股股东通过董事、高管职位实际控制公司时,小股东可能因信息壁垒无法及时获知侵权事实。例如,在案件中,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但未披露相关信息,小股东在三年后才发现侵权行为。此时,若以“公司知道”起算时效,小股东将丧失救济机会。

  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适用

  《民法典》第194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路径。在案件中,法院认定:“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侵权人时,公司处于被控制状态,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这一裁判规则有效平衡了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

  三、最新法律动态: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时效起算点的影响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虽未直接规定时效起算点,但通过以下条款间接完善了相关规则:

  强化股东知情权:第57条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范围,为小股东及时发现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前置程序豁免:第189条新增“情况紧急”条款,允许股东在“不立即起诉将导致难以弥补损害”时直接起诉,无需等待30日。

  四、实务建议:股东如何有效维护诉讼时效权益?

  主动行使知情权

  股东应定期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并留存书面请求记录。在案件中,股东通过多次发函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成功证明其“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点。

  及时发起诉讼

  若公司机构拒绝起诉,股东应在30日内自行起诉。在案件中,股东因逾期起诉被法院驳回,凸显程序合规的重要性。

  利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则

  当公司被侵权人控制时,股东可主张时效中止,并收集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证据,如董事会决议签名、资金往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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