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分享:

在线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别:
电话(*)
留言:

注:“ ( * )”号为必填项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相关资讯 > 行业新闻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规则与实务要点

时间:2025-06-26 11:17:19 来源: 作者: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前置程序的法律要件:为何需要“穷尽内部救济”?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前需履行以下前置程序:

  请求对象与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向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出书面请求;

  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请求书要点:需载明侵权事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及催促起诉期限。

  等待期要求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起诉;

  例外情形:若“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导致难以弥补损害”,股东可直接起诉,无需等待30日。

  拒绝起诉的认定

  监事会/董事会明确表示不起诉;

  超过30日未起诉且未给出合理理由;

  监事会/董事会自身涉嫌侵权(如董事长同时为侵权人)。

  二、前置程序豁免的法定情形:哪些情况下可突破30日等待期?

  根据《公司法解释(一)》第4条,“情况紧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侵权行为即将完成

  例如,控股股东拟转让核心资产,或第三人即将毁损关键证据。

  证据可能灭失

  如财务账簿面临销毁风险,或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即将格式化。

  时效即将届满

  侵权行为发生于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等待30日将导致超期。

  典型案例:在案件中,股东发现控股股东拟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商标,遂在书面请求监事会的同时直接起诉,法院认定属于“情况紧急”,无需等待30日。

  三、实务操作指南:如何合法豁免前置程序?

  证据固定策略

  通过公证方式留存侵权行为证据(如合同签订现场录像);

  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灭失。

  沟通记录留存

  与监事会/董事会的沟通需全程书面化,并保留送达凭证(如EMS回执);

  若对方拒收,可通过公证方式留置送达。

  紧急情形论证

  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情况紧急”的具体理由;

  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紧急情况评估报告(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四、前置程序豁免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主观恶意排除

  原告是否与被告存在串通行为(如通过撤诉规避监管);

  原告是否曾因恶意诉讼被法院处罚。

  客观紧迫性

  侵权行为是否处于“进行时态”(如正在签订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

  证据灭失风险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如财务人员已开始销毁账簿)。

  利益平衡原则

  豁免前置程序是否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如诉讼费用增加);

  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如申请行为保全)。

  五、实务中的注意事项:如何避免程序瑕疵?

  主体资格审查

  核实原告持股比例及时间,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若原告为隐名股东,需办理显名化手续后再行起诉。

  诉讼请求明确

  诉讼请求需与公司利益直接相关(如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损失);

  不得提出与公司无关的个人主张(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诉讼费用承担

  原告需预交诉讼费,但胜诉后公司应补偿合理费用;

  若败诉,原告可能需自行承担费用,甚至被法院判决承担被告律师费。

  调解优先原则

  诉讼过程中可申请法院调解,降低诉讼成本;

  调解协议需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避免损害公司利益。

  六、最新法律动态: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前置程序的影响

  扩大被告范围

  明确将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诉讼对象;

  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共同被告。

  强化司法审查

  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原告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情形;

  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要求法院尊重公司自治。

  完善救济路径

  规定公司可主动加入诉讼,成为共同原告;

  明确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但原告可请求公司承担合理费用。

  结语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自治的重要制度设计。实务中,法律从业者需精准把握豁免规则,既要尊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又要防止程序僵化损害股东权益。唯有如此,方能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进程。

上一篇:股东代表诉讼权深度解析:法律内涵与认定标准

下一篇:股东代表诉讼撤诉: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风险解析

相关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