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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全流程指南:从起诉到执行的十大核心要件

时间:2025-06-26 10:57:19 来源: 作者:

   股东代表诉讼全流程指南:从起诉到执行的十大核心要件

  一、诉讼主体资格:谁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及《公司法解释(一)》第4条,原告需满足双重资格要求:

  形式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持股比例或时间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持股180日以上且持股比例≥1%。

  实务要点:通过继承、赠与取得股权的股东,需证明股权来源合法性。

  实质资格

  原告需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即诉讼目的仅为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存在“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曾受行政处罚”等利益冲突情形。

  二、前置程序:如何履行“穷尽内部救济”义务?

  请求对象与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向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出书面请求;

  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请求书要点:需载明侵权事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及催促起诉期限。

  等待期与例外情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的,股东方可自行起诉;

  紧急情形:若侵权行为即将完成(如转移核心资产)或证据可能灭失,股东可直接起诉,无需等待30日。

  三、诉讼对象与范围:哪些主体可能成为被告?

  传统被告范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侵犯公司利益的外部第三人(如合同相对方)。

  2023年《公司法》修订亮点

  新增“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告;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成为共同被告(如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四、诉讼费用承担与利益归属:股东能否获益?

  费用承担规则

  原告需预交诉讼费,但胜诉后公司应补偿合理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

  风险点:若败诉,原告可能需自行承担费用,甚至被法院判决承担被告律师费。

  利益归属原则

  诉讼所得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直接分配;

  例外情形:若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赔偿款可纳入清算财产分配。

  五、最新司法动态: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代表诉讼的影响

  扩大被告范围:如前所述,将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纳入诉讼对象;

  强化司法审查: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原告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情形;

  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要求法院尊重公司自治,仅在董事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或“利益冲突”时介入。

  六、实务操作指南:如何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败诉?

  证据收集要点

  侵权事实证据:合同、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

  公司损失证据:资产评估报告、市场比较案例等;

  前置程序证据:请求书、送达回执、监事会/董事会决议等。

  诉讼策略选择

  优先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联合其他股东提起共同诉讼,增强诉请合理性。

  七、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恶意诉讼风险:若法院认定原告滥用诉权,可能判决其承担公司经营损失赔偿责任;

  调解优先原则:通过调解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成本远低于司法诉讼;

  诉后整改建议:若胜诉,公司应完善内控制度,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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