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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全流程指引:从立案到执行的实务指南

时间:2025-06-26 10:22:32 来源: 作者:

   小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全流程指引:从立案到执行的实务指南

  一、诉讼解散公司的法定适用场景:哪些情况下小股东可提起解散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小股东提起解散诉讼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决策机制瘫痪:股东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如持股比例僵局);

  董事冲突失控:董事会内部严重对立,导致公司经营停滞;

  经营持续亏损:需排除行业周期性波动,如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50%。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会综合评估公司净资产、行业前景及股东投资预期。在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中,股东因公司长期不分红且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原告需证明已尝试股权转让、减资退出、第三方调解等自救措施。例如,某案例中股东因拒绝其他股东提出的合理收购要约,被法院驳回解散请求。

  持股比例达标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需注意,该比例可由多名股东累计计算,但需提交《共同诉讼协议》并经法院审查真实性。

  二、实务操作全流程:从诉前准备到强制清算

  诉前准备阶段

  证据收集

  公司僵局证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记录、财务报告等;

  重大损失证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流水等;

  救济穷尽证据:股权转让协议、调解记录、律师函等。

  律师选聘:优先选择熟悉公司法的律师,并签订《风险告知书》,明确诉讼风险与费用承担。

  立案阶段

  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不得协议选择其他法院;

  立案材料:起诉状、证据清单、原告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

  财产保全:可申请冻结公司基本账户,但需提供等值担保。

  审理阶段

  法院审查重点

  是否满足解散四要件;

  是否存在“股东压迫”情形(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限制小股东分红权);

  公司是否具有挽救可能(如通过股权重组化解僵局)。

  调解优先原则:法院可委托工商联、商会等第三方机构调解,某地试点数据显示调解成功率达40%。

  执行阶段

  清算组成立:法院判决解散后,股东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未成立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清算程序:清算组需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包括债权申报、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

  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

  三、最新法律动态: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解散诉讼的影响

  扩大解散事由范围:新增“全资子公司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作为解散事由;

  强化司法审查: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原告是否存在“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等利益冲突情形;

  引入“股东压迫”概念:借鉴美国法经验,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纳入考量范围。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避免“恶意诉讼”:若法院认定原告滥用解散权,可能判决其承担公司经营损失赔偿责任;

  重视诉前调解:通过调解实现股权回购或公司分立,成本远低于司法解散;

  留存书面证据:所有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需留存原件,避免电子证据灭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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