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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后债权债务承接法律实务全解析

时间:2025-06-26 13:44:07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后债权债务承接法律实务全解析

  一、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基础与程序要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及《民法典》第555条,破产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但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以下变化:

  债权调整规则

  普通债权可依法进行削减、延期或债转股;

  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原则上优先清偿,但重整计划可设定分期偿还条款。

  债务承接主体

  原有债务仍由重整后的企业承担,但可约定由战略投资者提供担保;

  特殊情形:资产剥离式重整中,部分债务可随资产转移至新设主体。

  程序要件

  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

  债务承接协议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抗第三人。

  二、实务操作指南:债权债务转移的关键步骤

  重整计划制定阶段

  债权分类与调整方案:区分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等,制定差异化清偿方案;

  经营方案可行性论证: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债务承接协议签署

  主体资格审查:确认承接方是否具备偿债能力,避免“空壳公司”承接债务;

  担保条款设计:要求承接方提供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增信措施。

  公告与异议处理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债务转移公告;

  设立异议期(通常为30日),答复债权人提出的合理质疑。

  三、特殊情形处理:担保债务与或有负债的转移

  担保债务处理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内优先受偿;

  超出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重整计划清偿。

  或有负债承接

  重整计划需披露重大或有负债(如未决诉讼、环保罚款);

  可约定由承接方预留风险准备金,或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四、最新司法解释对债权债务转移的影响

  未申报债权的补充规定

  修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明确未申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主张权利;

  执行完毕后,可按重整计划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

  新增《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规定境外重整计划涉及境内债权债务转移的,需经法院裁定认可;

  明确跨境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解决“平行诉讼”难题。

  五、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承接方端

  开展全面尽职调查,核实债务真实性及或有负债风险;

  在承接协议中设置“先决条件”,如政府补贴到位、环保验收通过等。

  债权人端

  积极参与重整计划表决,对损害自身权益的条款行使否决权;

  关注债务承接方资信状况,必要时要求追加担保。

  管理人端

  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定期披露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对恶意逃废债行为,及时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

  结语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收与重整后的债务转移,是破产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市场主体拯救的核心环节。实务中,各方主体需精准把握法律规则,平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方能在“破产寒冬”中寻得“重生之机”。随着《企业破产法》的持续修订与司法实践的深化,破产法律服务市场将迎来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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