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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企业破产申请全流程指南:从立案到终结的20个关键步骤

时间:2025-06-26 14:17:00 来源: 作者:

   2025版企业破产申请全流程指南:从立案到终结的20个关键步骤

  一、破产申请启动:谁有权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至第8条,破产申请主体及材料要求如下:

  申请主体资格

  债务人: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合伙企业等;

  债权人:需债权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2025年修订下调门槛);

  清算义务人: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

  立案材料清单

  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安置预案等;

  债权人申请:债权发生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如执行终结裁定)。

  特殊情形材料

  金融机构破产需提交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文件;

  上市公司破产需提交证监会无异议函。

  二、法院受理审查:如何突破“立案难”困境?

  法院审查重点包括:

  管辖权审查

  地域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区县级市监企业,中级法院管辖市级以上国企及上市公司。

  破产原因审查

  实质要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形式要件:需提交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财产评估报告等。

  重复破产审查

  防止“假破产真逃债”,法院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核查债务人破产记录。

  三、破产程序推进:从管理人指定到财产分配

  管理人指定与职责

  法院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7日内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职责:接管财产、调查债务人状况、决定内部事务、代表债务人诉讼。

  债权人会议运作

  首次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职权:审议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人履职。

  财产变价与分配

  变价方式:公开拍卖为主,协议折价、资产证券化为辅;

  分配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

  四、特殊程序转换:重整、和解与清算的衔接

  重整程序启动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在破产申请时直接申请重整;

  法院裁定重整后,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终止,但担保债权暂停行使。

  和解程序适用

  债务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

  和解协议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

  清算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追加分配。

  五、最新司法动态: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对程序的影响

  电子立案与在线审理

  新增第7条,允许债权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明确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解决异地债权确认难题。

  简易破产程序

  修订第16条,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的企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期限缩短至6个月;

  简化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允许书面或网络表决。

  跨境破产认可

  新增第51条,规定境外破产程序涉及境内财产的,需经法院裁定认可;

  明确跨境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解决“平行诉讼”难题。

  六、实务操作指南:如何高效推进破产程序?

  债务人端

  破产申请前制定职工安置预案,防范群体性事件;

  配合管理人进行财产接管,争取信用修复机会。

  债权人端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履职;

  对管理人怠于追收债权的行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提起诉讼。

  管理人端

  建立财产接管台账,对大额财产实行“一案一策”管理;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防范道德风险。

  结语

  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拯救困境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实务中,各方主体需精准把握法律规则,平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方能在“破产寒冬”中寻得“重生之机”。随着《企业破产法》的持续修订与司法实践的深化,破产法律服务市场将迎来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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