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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企业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与救济路径全解析
时间:2025-06-26 14:57:39 来源: 作者:
连带责任担保企业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与救济路径全解析
一、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效力: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连带责任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双重保障:
别除权行使规则:
担保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
优先受偿范围以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为限,超出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担保权追偿路径:
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清偿全部债务,再由担保人向破产企业追偿;
若担保人同时破产,债权人可申报对两家企业的债权(双重追索权)。
二、实务中的核心争议:担保权行使的五大风险点
担保权设立时间瑕疵:
若担保设立于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请求撤销;
特殊情形:为既有债务补充担保的,撤销风险更高。
担保财产价值贬损:
因管理人过错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的,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要求赔偿;
市场波动导致的价值贬损,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共益债务优先冲突:
担保财产变价后,需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如财产保管费用);
典型案例:某企业破产案中,担保财产变价款优先支付仓储费,导致债权人实际受偿率下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竞合: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2025年修订明确:消费者购房款超级优先权>承包人优先权>抵押权。
跨境担保认可难题:
境外担保需经法院裁定认可,否则无法对抗境内债权人;
典型案例:某外资企业破产案中,境外母公司担保因未公证认证被认定无效。
三、最新法律动态: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对连带担保的影响
电子担保物权登记:
新增第34条,明确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可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在线办理;
电子登记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解决异地债权确认难题。
担保权行使期限延长:
债权申报期限从30日延长至3个月,赋予债权人更充分准备时间;
新增“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形(如不可抗力导致逾期)。
预重整担保衔接机制:
修订第15条,允许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与债权人就担保债权调整达成框架协议;
正式重整计划可吸纳预重整成果,提升程序效率。
四、债权人救济路径与实务建议
优先受偿权行使:
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交担保合同、他项权证等证明材料;
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担保财产变价方案行使表决权。
管理人追偿权激活:
要求管理人向债务人追偿,或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如撤销恶意担保交易);
典型案例:某债权人通过管理人追偿,成功撤销破产企业成立前6个月的关联担保。
跨境担保合规操作:
境外担保需履行公证认证及外汇登记手续;
参与跨境破产认可程序,争取境外债权在境内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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