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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司法实践(2025年最新解析)

时间:2025-07-31 14:08:27 来源: 作者:

   建筑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司法实践(2025年最新解析)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框架与裁判规则

  根据202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院判例,转包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呈现以下特点:

  实际施工人的核心举证义务

  转包关系证明:需提交《转包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现场管理记录等,证明承包人未参与实质管理。例如,四川太某工程公司通过提供劳务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合同,成功认定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工程质量合格证明:竣工验收记录、监理报告等,如徐州中院案例中,法院以"工程停工许久、双方均发函解除合同"为由,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

  发包人的抗辩举证责任

  已付工程款证明:需提供审计报告、付款凭证等。在深圳华某影院案中,发包人通过《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证明尚欠某国际公司工程款821090.86元。

  合同效力抗辩:如主张转包合法,需提交分包资质证明、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书面文件。

  法院的主动调查职责

  司法鉴定启动: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存疑时,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2025年徐州中院案例显示,法院通过鉴定确认工程停工损失,打破诉讼僵局。

  证据补强规则:当一方证据处于劣势时,法院可要求对方补充证据。例如,发包人主张工程未结算,法院可要求其提交审计报告。

  典型案例解析

  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案:法院认定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因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力物力,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构成个别清偿。

  徐州某房地产公司案:法院适用先行判决机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施工方移交资料,避免损失扩大,体现"公正与效率并重"的裁判理念。

  二、转包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以下情形构成转包合同无效:

  完全转包认定

  证据标准:需证明承包人未派驻管理人员、未提供技术指导。例如,某建设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法院通过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认定其未参与管理。

  例外情形:若承包人能证明转包经过发包人同意,且分包单位具备资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合法分包。

  肢解转包认定

  司法实践:将工程肢解为多个标段分别转包,即使名义为"分包",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转包。2025年云龙法院案例中,法院通过审查合同条款、施工范围,认定肢解转包事实。

  挂靠关系认定

  关键证据:社保缴纳记录、管理费支付凭证。若被挂靠单位未实际参与管理,法院可能认定挂靠关系成立,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中,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认定挂靠事实。

  三、工程款拖欠的诉讼策略与执行创新

  起诉阶段的关键步骤

  管辖法院选择

  专属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邳州某项目纠纷由徐州中院管辖,体现"两便原则"。

  线上立案便利:2025年新增"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平台",支持一键提交起诉材料,48小时内完成立案。

  证据清单准备

  核心证据: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例如,某装饰公司案中,法院通过《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确认结算金额。

  特殊证据:若涉及挂靠,需提交资质借用协议、管理费支付凭证。

  诉讼请求设计

  工程款计算:依据合同约定或定额标准。例如,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按结算金额下浮11%主张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

  利息主张:2025年新规支持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需提交付款记录证明逾期事实。

  执行阶段的创新手段

  网络查控系统: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企业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实现精准执行。

  应收账款冻结:向第三方债务人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如某建设公司案中,法院冻结发包人应付工程款。

  股权查封:对拒不执行企业的股东股权进行限制转让,典型案例显示执行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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