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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法律框架与债权人权益保护
时间:2025-08-04 10:29:40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法律框架与债权人权益保护
一、法定清偿顺序与核心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范围:
欠付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特殊情形:
董事、监事、高管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避免高管滥用权利。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
(二)第二顺位:税款与社保费用
范围:
欠缴的除职工社保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人所欠税款(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优先性:
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体现国家利益优先原则。
(三)第三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处理方式:
包括普通货款、借款等无优先权的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按比例分配。
例外情形:
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可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二、实务操作流程与典型案例
(一)管理人职责与债权人参与
债权调查与公示: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调查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
债权人可对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需复核并调整。
财产分配方案:
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南京某电气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2025年)
案情:集团因债务危机进入重整,涉及8家关联企业。
处理:法院裁定合并重整,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
启示:合并重整可避免关联企业间财产区分成本过高,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案例2:某农业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2025年)
案情:公司资不抵债,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
处理:通过“预和解”机制锁定资金来源,和解协议草案获高比例通过。
启示:清算转和解可平衡短期清偿与长期收益,职工债权优先保障。
三、特殊情形与实务建议
(一)抵押财产的处理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超出部分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撤销权行使:
债务人破产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可被撤销(《企业破产法》第31条)。
(二)关联企业破产
实质合并规则: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可合并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南京中院处理的某科技集团5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通过程序协同化解债务近600亿元。
债权人保护:
合并重整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与参与权。
(三)债权人维权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可能丧失受偿权利,需关注管理人公告。
监督财产分配:
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核心保障机制。2025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债权、强化管理人职责,确保清偿顺序依法执行。债权人需主动参与程序,企业应合规申报财产,共同维护破产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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