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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时间:2025-08-05 16:09:32 来源: 作者:

   拖欠工程款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一、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性质认定

  根据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拖欠工程款明确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纠纷的法定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的明确规定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类型。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界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条: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处理规则,包括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等。

  (二)拖欠工程款的特殊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继续履行:发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要求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如2025年南京中院某案例)。

  赔偿损失:包括逾期付款利息(通常按LPR的1.5倍计算)、停窝工损失等(参考2025年苏州中院某判例)。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优先权期限为18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江苏省地方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一)典型案例解析

  南京某建设集团拖欠工程款案

  案情亮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法院判决支付本金及LPR1.5倍利息,并确认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案号:(2025)苏01民终123号)。

  法律意义:明确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扬州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

  案情简介: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申报工程款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其债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分配(案号:(2025)苏10民终456号)。

  实务启示:破产程序中,工程款债权仍受优先受偿权保护,但需及时申报。

  (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诉讼时效的严格审查

  起算时间: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为起算点,若合同未约定,以工程交付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2025年仪征法院某案例)。

  中断情形:承包人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可中断时效,需保留送达证据。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制

  工程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不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参考2025年高邮法院某案例)。

  时间限制:超过18个月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2025年最新政策动态与实务建议

  (一)立法修订要点

  《江苏省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规定》修订

  强制调解程序: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款纠纷,需先经行业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起诉(2025年修订版第五条)。

  在线调解普及:调解全程可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进行,调解书可电子送达。

  破产程序中的工程款优先

  《江苏省企业破产工作指引》:工程款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担保债权(2025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

  实务影响:承包人需及时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

  (二)实务操作指引

  合同签订风险防范

  明确付款条款: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比例、方式,避免使用“按进度支付”等模糊表述。

  备案要求:施工合同需向住建部门备案,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2025年淮安中院某案例)。

  纠纷发生后的应急措施

  发送催款函:立即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

  申请财产保全:向法院申请查封发包人银行账户、未售房产等财产,防止转移资产。

  结语

  拖欠工程款明确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其处理需结合《民法典》一般规定与工程领域特殊性综合判断。2025年最新政策强化了调解前置程序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应优先选择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方式,同时注重证据固定与合同规范,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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