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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原诉讼主体资格如何处理?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5-08-05 15:09:46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终结后,原诉讼主体资格如何处理?法律实务指南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状态

  根据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法人资格终止,原诉讼主体资格随之消灭。这一规定意味着债权人不得再以原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例外情形:诉讼主体资格的延续

  取回权与别除权的行使

  法律基础:债权人对债务人占有的特定财产(如租赁物、保管物)享有取回权的,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直接起诉要求返还,该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终结影响。

  实务要点:取回权诉讼的被告为破产管理人或财产实际占有人,而非原债务人(如2025年扬州中院某案例)。

  保证人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参考:2025年南京中院某案例中,债权人未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程序终结后起诉保证人获法院支持。

  (二)程序终结后的起诉限制

  普通债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明确,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视为放弃,不得再行起诉。

  案例参考:2025年山东高院某案例中,债权人因未申报债权且未补充申报,程序终结后起诉被驳回(案号:(2025)鲁民终123号)。

  执行程序的终结

  规则适用: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执行程序视为终结,债权人不得依据原执行依据申请恢复执行(如2025年南京中院某案例)。

  二、江苏省扬州市的地方司法实践

  (一)典型案例分析

  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亮点:广陵法院通过“立审执破”融合机制,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引导控股股东垫资解散员工,控制债务规模,最终实现重整。

  法律意义:债权人应积极参与重整计划制定,通过债权调整获得更高清偿率(如2025年仪征法院某案例)。

  某地产(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高邮法院通过共益债实现项目复工,购买债权释放土地抵押权,为购房业主办理产权登记。

  实务启示:抵押权人可通过协商购买债权或参与共益债融资,间接实现抵押权价值(如2025年高邮法院某案例)。

  (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抵押预告登记的时效争议

  争议焦点:抵押预告登记失效时间起算点以“大证”还是“小证”办理时间为准。

  裁判倾向:扬州中院认为应以购房人能够办理“小证”之日作为起算点,平衡债权人与抵押人的利益(参考2025年扬法励行研讨)。

  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明确,混合担保中抵押权优先于保证,但需在破产程序内主张。

  案例指引:扬州法院在某案件中明确,抵押权人应先就抵押物受偿,不足部分再向保证人追偿(如2025年邗江法院某案例)。

  三、2025年最新政策动态与实务建议

  (一)立法修订要点

  预重整制度的完善

  《江苏省企业预重整工作指引(2025年修订)》规定,预重整期间达成的协议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应积极参与预重整计划制定。

  破产数字化改革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审判数字化的指导意见》,债权人可通过“江苏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在线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降低诉讼成本。

  (二)实务操作指引

  债权申报策略

  材料准备:提交债权合同、对账单、担保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人审查通过后出具《债权确认单》。

  异议处理: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2025年连云港中院某案例)。

  抵押权人的特别注意

  时效中断措施:定期向债务人发送书面催收通知,重启主债权诉讼时效,确保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程序节点监控:关注破产财产处置进度,确保抵押物优先受偿,避免因程序延误丧失权利。

  结语

  破产程序终结后,原诉讼主体资格通常随之消灭,但通过行使取回权、追究保证人责任等途径,债权人仍可有效维护权益。2025年最新政策强化了预重整制度与数字化改革,债权人应积极适应新规则,合理选择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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