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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是否优先于债权人?2024年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南

时间:2025-08-12 15:48:25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是否优先于债权人?2024年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南

  一、法律框架:破产清算中的债权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破产清算中的债权清偿顺序明确如下:

  1. 法定优先权体系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3条)

  第二顺位: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济补偿金)

  第三顺位:社保费用和税款(《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第四顺位:普通债权(包括担保债权、货款等)

  2. 职工债权的"超级优先"地位

  法律条文:《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优先于社保费用、税款及普通债权

  司法实践:2024年江苏高院判决某纺织厂破产案中,职工工资清偿比例达100%,而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仅12%。

  二、实务操作:职工债权确认与清偿

  1. 职工债权的范围界定

  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但需排除非劳动所得(如股权分红)。

  特殊情形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

  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纳入职工债权。

  2. 债权申报与确认流程

  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内(《企业破产法》第48条)。

  证据要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解除合同证明等。

  管理人审查:管理人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登记并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补充证据。

  3. 争议解决机制

  异议程序:职工或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58条)。

  典型案例:2024年南京某机械厂破产案中,职工因工资标准争议起诉管理人,法院最终支持职工主张,调整清偿方案。

  三、2024年政策新动向与案例解析

  1. 破产预重整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政策创新:2024年江苏高院出台《企业破产预重整工作指引》,要求预重整方案中需明确职工安置措施,否则不予受理。

  案例参考:苏州某电子厂预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先保障职工工资和社保,重整成功率提升40%。

  2. 执行转破产中的工资清偿

  法律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程序中发现的破产原因,需及时移送破产审查,保障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数据支撑:2024年江苏法院执行转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平均清偿率达85%,高于普通债权30个百分点。

  四、实务建议:职工与债权人的风险防控

  1. 对职工的建议

  及时申报债权:关注法院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避免丧失受偿权。

  保留证据:保存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原件,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债权。

  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监督管理人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2. 对债权人的建议

  尽职调查:放贷前核查企业用工情况,评估职工债权规模,避免过度授信。

  参与重整计划:在重整程序中争取债权调整,如债转股、分期偿还等。

  法律救济:对管理人决策有异议的,及时提起诉讼,防止职工债权过度扩张侵害自身权益。

  五、社会启示:破产法中的平衡艺术

  2024年江苏省法院系统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明确以下原则:

  生存权优先:职工债权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其清偿顺序不得随意调整。

  程序正义:管理人需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法院需加强对职工债权确认的司法监督。

  结语: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的"超级优先"地位,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工需主动申报、保留证据,债权人则需通过尽职调查和法律救济平衡风险。在2024年破产法修订背景下,各方主体应精准把握债权顺序规则,实现破产程序中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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