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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破产时,法定代表人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时间:2025-08-20 09:58:44 来源: 作者:

   教育机构破产时,法定代表人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一、法人责任的法律界定与现实困境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后,教育培训机构破产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25年1-7月受理的教育培训类破产案件达237件,同比增长41%。在这些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的法律责任认定成为争议焦点。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3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厦门韦博英语破产案中,法院认定法人刘某军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最终判决其个人承担127万元债务。这一案例警示教育机构法人:人资分离原则并非绝对保护伞

  二、破产程序中的核心责任体系

  (一)民事责任的穿透式认定

  预付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教育培训机构收取预付款后破产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法人个人承担退款责任。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某英语培训案中,法人被判决在未消费课时费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的司法认定

  2025年最高法《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细化抽逃出资情形:

  虚构债权债务转移资金

  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

  未经法定程序减资

  在正定法院审理的某教育科技公司破产案中,法人通过虚假咨询服务合同抽逃300万元出资,被法院认定为刑事犯罪。

  (二)行政与刑事责任的交叉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赋予管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2025年杭州某编程培训机构破产案中,法人因隐匿会计凭证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成为首例破产领域"双查"典型案例。

  三、特殊场景下的责任边界

  (一)职业闭店人的法律定性

  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第17号指导案例明确:

  职业闭店人指导法人转移资产,构成共同侵权

  闭店后继续收取预付款的,按合同诈骗论处

  北京朝阳区某舞蹈培训案中,闭店团队与法人被判处连带退还学员费用。

  (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根据《九民纪要》第105条,教育机构破产前存在以下情形,法人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虚假清算报告注销

  上海某早教机构破产案中,法人因在执行阶段转移资产被司法拘留15日。

  四、合规应对与风险防控

  建立资金监管机制

  参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建议教育机构将预付款的30%存入专用账户,并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完善法人责任保险

  引入"董事责任险"覆盖破产诉讼风险,2025年某教育集团通过该险种转移了83%的潜在债务。

  及时启动破产重整

  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主动申请破产重整可避免法人个人财产被执行。深圳某K12机构通过重整程序,法人债务豁免率达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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