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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法人配偶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5-08-19 16:52:26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时,法人配偶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背景与责任界定
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民法典》最新规定,企业破产时法人配偶的责任问题需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综合判断。核心原则在于:法人配偶的民事责任仅限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不因婚姻关系自动承担公司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共债共签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例如,法人以个人名义为家庭购房、教育等支出所借款项,若配偶知情或受益,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债务
若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且配偶未参与经营或未共享收益,则该债务通常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配偶担任公司高管或股东),则配偶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若法人作为董事或高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破产,配偶仅在以下情形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如配偶协助转移资产、伪造债务等。
财产混同:若法人财产与配偶个人财产无法区分,法院可能适用“人格否认”原则,追究配偶责任。
典型案例:
台州中院(2024)浙10民终484号判决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未配合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其配偶因未参与经营且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最终未被追究责任。法院明确:“配偶责任需以共同债务或共同侵权为前提,婚姻关系本身不构成责任基础。”
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主:
避免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防止财产混同。
重大债务决策应取得配偶书面同意,明确债务性质。
债权人:
起诉时应同时主张法人及其配偶为被告,并提交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转账记录、经营参与证明)。
配偶方:
定期核查企业财务状况,要求法人定期披露债务情况。
若发现异常,可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主张婚姻财产分割,隔离个人资产。
结论
新规强化了“共债共签”原则,法人配偶的责任边界更加清晰。婚姻关系本身不导致连带责任,但共同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仍可能使配偶承担法律风险。建议企业主与配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债务隔离,债权人则需在诉讼中主动举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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