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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企业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解析
时间:2025-08-28 09:55:39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启动后,企业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解析
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限?新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程序中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条文,系统解析破产企业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
一、破产程序不同阶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 破产重整阶段:经营自主权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程序合法性:需提前10日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重大财产处分行为;
结果公平性: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设定个别清偿。
典型案例:
在2025年江苏省某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中,管理人批准债务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继续开发在建项目,法院认定该合同属于“维持生产必需”,共益债务属性明确,判决有效。
2. 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中心主义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丧失对外代表权,合同签订权由管理人独占行使。此时:
未经管理人授权的合同无效:如四川明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签订《债务和解补充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例外情形:共益债务合同(如新融资用于复工复产)可经法院批准后生效。
司法实践要点:
管理人需在30日内决定是否追认债务人擅自签订的合同;
相对人可催告管理人追认,逾期未追认的视为拒绝。
二、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标准
1. 三维度审查法
根据2025年最高法《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重点审查:
程序合法性: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如提前10日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结果公平性:是否导致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
内容合法性: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
2. 特殊类型合同效力认定
经营必需合同:如原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直接关系持续经营的合同,原则上有效;
共益债务合同: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自动纳入共益债务;
可撤销合同:个别清偿合同、虚构债务合同等,管理人可依法撤销。
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重整期间,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明显低价获取核心技术。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认定该合同构成“虚构债务”,判决无效并追究股东赔偿责任。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对交易相对方的风险提示
尽职调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企业破产状态;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自动纳入共益债务”;
争议解决:约定仲裁条款或提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2. 对破产企业的合规建议
预重整阶段:经多数债权人表决通过的协议,重整受理后自动延续;
管理人职责:对重大合同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对违规合同行使撤销权;
信息披露:定期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及业务进展,避免隐瞒债务。
四、最新立法动态与启示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新增以下规则:
预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破产前通过预重整协商债务解决方案,保留核心技术岗位;
跨境破产协作:明确境外企业破产时,境内交易相对方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效力:微信记录、邮件等可作为证明合同效力的证据。
典型案例:
在202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某外资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活封”方式保留企业核心资产,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后,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企业重生。
结语
破产程序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本质是债务人经营自主权与债权人公平清偿权的平衡。企业需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全链条合规体系,交易相对方则应强化尽职调查与合同条款设计,方能在破产程序中实现风险可控与商业机会的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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