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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困局:被执行人公司转移财产的应对策略与法律武器

时间:2025-09-08 11:07:53 来源: 作者:

   破解执行困局:被执行人公司转移财产的应对策略与法律武器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公司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挑战司法权威与市场诚信体系。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债权人应对此类问题的策略与路径。

  一、财产保全:阻断转移的“第一道防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迹象时,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实务中需注意:

  保全范围:应覆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应收账款等核心资产。例如,在某贸易公司转移财产案中,债权人通过保全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成功阻止了价值2000万元的资产转移。

  技术手段:可同步申请“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该系统已实现与全国4000余家金融机构的实时对接,最快可在申请后2小时内完成冻结。

  担保要求:需提供与保全标的等值的担保,可采用保险公司保函、银行担保函等灵活方式。

  二、撤销权诉讼:追回被转移财产的“法律利器”

  依据《民法典》第538-542条,债权人可对被执行人以下行为行使撤销权:

  无偿转让财产:如无偿赠与股权、房产等。2025年浙江高院某案中,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将价值800万元的厂房无偿过户至关联公司名下,判决撤销该行为并恢复产权登记。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需满足“价格低于市场价70%”且“受让人知情”两个要件。北京三中院曾判决撤销被执行人以300万元转让市场价1200万元设备的行为。

  放弃债权或担保:如被执行人书面放弃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

  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三、刑事追责:震慑恶意转移的“终极手段”

  若转移财产行为符合《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可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立案标准:需同时满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情节严重”两个条件。后者包括:

  转移财产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额30%

  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且债权人生活严重困难

  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行

  证据要求:需提供转账记录、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某地产公司转移资产案中,法院通过调取其关联交易合同、资金流水等,认定其通过“虚假贸易”转移资金1.2亿元,最终对直接责任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

  自诉程序: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无需依赖公安机关立案。

  四、代位权诉讼:突破执行僵局的“创新路径”

  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当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直接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

  适用条件

  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被执行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已到期

  被执行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

  实务案例:在某建材公司执行案中,被执行人拖欠货款500万元,但其对某地产公司享有800万元到期债权却未主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法院直接判决地产公司向债权人清偿500万元。

  五、执行程序中的“穿透式审查”

  2025年最高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穿透式审查:

  关联交易审查:法院可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交易,如发现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等方式转移资产,可直接追加相关方为被执行人。

  离岸公司穿透:对通过BVI、开曼等离岸公司转移资产的,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境外资产审计报告,否则推定其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数字资产查控:明确将比特币、NFT等数字资产纳入执行范围,要求交易所协助冻结。

  六、实务建议:构建“预防+应对”双体系

  事前预防

  在合同中约定“财产保全条款”,明确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违约责任

  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监控债务人涉诉信息

  事中应对

  组建由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快速固定证据

  同步启动民事撤销权诉讼与刑事控告程序,形成压力叠加

  事后修复

  对已转移财产,可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限高、限乘等联合惩戒

  探索“执行转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追回债务人全部资产

  结语:面对被执行人公司转移财产的复杂局面,债权人需综合运用财产保全、撤销权诉讼、刑事追责等法律工具,构建“民事-刑事-行政”多维追责体系。2025年司法改革进一步强化了执行威慑机制,债权人应主动适应新规,通过专业化、技术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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