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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归属新解:这些情形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时间:2025-09-18 09:47:46 来源: 作者:
夫妻财产归属新解:这些情形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归属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明确界定两者的法律边界,是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障财产权益的基础。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夫妻财产归属的特殊情形,帮助读者理解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一、婚前财产:时间节点决定归属
《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若能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仍属个人所有。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购房款支付时间、资金来源及产权登记情况。
典型案例:
2025年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婚后将女方姓名加入房产证。离婚时,女方主张该房产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款全部来源于男方婚前存款,且无婚后共同还贷记录,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二、人身损害赔偿:专属权益不可分割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例如,交通事故中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均归受害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益的优先保护,避免因财产分割导致受害方生活陷入困境。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属优先
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财产仅归夫妻一方所有,则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例如,父母在遗嘱中指定房产由儿子个人继承,或赠与合同中写明“仅赠与女儿个人”,此类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实务要点:
书面形式:遗嘱或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明确表述:需使用“仅归一方所有”“个人财产”等明确表述,避免歧义;
产权登记:若涉及房产,建议将产权登记在受赠方个人名下,增强证据效力。
典型案例:
2025年上海市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男方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名下房产由男方个人继承。男方婚后继承该房产后,女方主张分割。法院依据遗嘱内容,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四、专用生活用品:个人属性决定归属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剃须刀、女士化妆品、个人衣物等,因其具有强烈个人属性,属于个人财产。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物品用途、价值及使用习惯综合判断。
例外情形:
若专用生活用品价值较高,如名贵手表、珠宝首饰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10万元的名表,虽为个人使用,但因价值较高,可能被要求分割。
五、军人的特殊财产:法律倾斜保护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保护,避免因财产分割影响军人家庭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3条第5项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军人特殊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进一步明确,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
六、约定财产制:意思自治优先
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及混合财产。例如,双方可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或“某套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此类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实务建议:
书面形式: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公证增强效力:建议对财产约定进行公证,增强证据效力;
及时更新: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约定内容。
典型案例:
2025年广州市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女方主张分割男方婚后收入,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判决驳回女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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