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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保全措施解除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0-15 15:09:55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中保全措施解除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操作

  破产清算中保全措施的解除,是平衡债权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键环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及《企业破产法》第19条,保全解除需兼顾程序效率与债权人保护。2025年司法实践显示,保全解除不当导致财产贬值的案例占比达12%,凸显规范操作的重要性。本文结合最新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保全解除的法定条件与实务要点。

  一、保全解除的法定条件体系

  (一)基础前提: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这是保全解除的首要条件,其立法逻辑在于: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财产需由管理人统一处置,以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法院受理申请后,管理人立即申请解除对债务人厂房的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厂房系破产企业核心资产,继续查封将阻碍拍卖程序,遂裁定解除保全。

  (二)核心条件:保全必要性丧失

  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被申请人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现金、实物或资信可靠的保证人担保时,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担保需满足“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标准,且金额需覆盖申请人请求价值。

  实务提示:某金融公司破产案中,债务人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法院经审查保函真实性及银行资信后,裁定解除对债务人账户的冻结。

  保全目的已实现或无意义:包括申请人撤诉、调解/判决已履行、保全错误等情形。例如,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申请人因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主动申请解除对债务人存货的保全,法院予以准许。

  继续保全损害整体利益:若保全导致破产财产贬值、流失或阻碍清算进程,管理人可申请解除。根据《破产审判白皮书(2025)》数据,此类情形占保全解除案件的38%。

  创新实践:某科技企业破产案中,被保全的专利技术因长期闲置面临失效风险,管理人论证后申请解除保全并快速变价,最终实现债权清偿率提升22%。

  二、保全解除的实务操作流程

  (一)申请主体与材料要求

  申请主体:通常为管理人,但在重整期间或特定情形下,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

  申请材料:需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破产受理裁定书、担保材料(如提供)、财产现状说明及解除必要性论证报告。

  法律提示: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因未提交财产现状说明被法院驳回申请,后补充材料后获得支持。

  (二)法院审查标准与期限

  审查内容:包括担保充分性、保全必要性、解除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

  审查期限: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

  数据支撑: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保全解除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为3.2日,其中92%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三)特殊情形下的解除规则

  上级法院发现保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发现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应依法及时解除。

  典型处理:某集团破产案中,原审法院对非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级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解除,避免扩大债务人责任范围。

  跨境资产保全解除:涉及境外资产的,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及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处理。例如,某跨国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海牙公约申请解除境外子公司账户冻结,保障了跨境资产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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