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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自书遗嘱继承的法律规范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0-17 14:46:53 来源: 作者:

   民法典视角下自书遗嘱继承的法律规范与实务操作

  一、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律对“亲笔书写”的严格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遗嘱真实性的高度保护。例如,2025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判例中,张某生前手写遗嘱将房产留给次子,但未签署日期,法院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判定遗嘱无效,最终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实务要点

  亲笔书写的不可替代性:遗嘱内容必须由遗嘱人本人手写,打印后签名或他人代写均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2025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李某将打印的遗嘱内容签名后交由子女保管,法院认定该遗嘱因未“亲笔书写”而无效。

  签名的法律意义:签名需为遗嘱人本人所为,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若存在笔迹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例如,2025年广州天河区法院在审理王某遗嘱纠纷时,因继承人质疑签名真实性,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最终确认遗嘱效力。

  日期的关键作用:日期不仅用于确定遗嘱订立时间,更是判断多份遗嘱效力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若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可能导致与其他形式遗嘱(如代书遗嘱)的效力冲突。

  二、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律对“真实意思”的保护

  遗嘱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形式,更需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法律通过以下规则排除非自愿情形:

  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2025年杭州西湖区法院判例中,吴某在患阿尔茨海默病期间订立自书遗嘱,法院因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判定遗嘱无效。

  排除欺诈与胁迫:遗嘱若受欺诈、胁迫所立,或被伪造、篡改,则相关内容无效。2025年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的案例中,长子为独占房产伪造父亲遗嘱,法院通过笔迹鉴定和证人证言确认伪造事实,最终剥夺其继承权。

  保留必要份额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例如,若遗嘱人将全部财产留给健康子女而未考虑患病配偶,法院可调整分配方案,强制保留配偶的基本生活费用。

  三、自书遗嘱的效力冲突:与其他形式遗嘱的优先级比较

  《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确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原则。这一变革对自书遗嘱的实务操作产生深远影响:

  多份遗嘱的效力判定:若遗嘱人先后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只要内容相抵触,均以最后一份为准。例如,2025年深圳福田区法院判例中,遗嘱人先订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后通过公证遗嘱改为次子继承,法院最终按公证遗嘱分配。

  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区分: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签字,而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2025年成都武侯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继承人提交打印遗嘱但无法提供见证人,法院以“形式不合法”为由否定其效力,转而认可此前订立的自书遗嘱。

  口头遗嘱的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消除后需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补立,否则口头遗嘱失效。例如,2025年武汉江汉区法院判例中,遗嘱人在病危时口头指定房产归属,但康复后未补立书面遗嘱,法院最终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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