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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转清算:四大法定情形与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5-10-27 17:18:11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转清算:四大法定情形与实务操作指南

  一、程序转换的法律依据:从挽救到清算的制度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的转化具有明确的法律路径。该条款规定,当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或执行不能时,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破产法的双重目标:既通过重整程序给予企业重生机会,又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

  以某新能源企业重整案为例,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后,因债务人未按期执行生产调整方案,且市场环境恶化导致核心业务萎缩,管理人申请终止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转为清算程序,最终通过资产拍卖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18%。此案表明,程序转换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避免滥用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二、法定转换情形:四类核心触发条件

  经营与财产状况持续恶化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若债务人核心业务萎缩、资产持续缩水且无新的增长点,法院可依申请裁定终止重整。例如,某钢铁企业重整期间,因环保政策限制导致生产线关停,且无替代业务,法院裁定转为清算程序。

  欺诈或恶意减损财产行为

  根据第七十八条第二项,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等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某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中,债务人通过关联交易低价转让核心资产,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管理人无法履职

  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若债务人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如拒不交付财务资料、阻碍资产接管),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某制造企业重整期间,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会计账簿,导致管理人无法评估资产,法院裁定转为清算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或未批准

  根据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某零售企业重整案中,草案因普通债权组反对未获通过,且法院认为方案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不予批准,最终转为清算程序。

  三、程序转换的实务操作:从申请到裁定的全流程

  申请主体与形式要求

  申请主体包括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出资人)。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某化工企业重整案中,管理人提交审计报告及财产转移证据,申请转为清算程序。

  法院审查要点

  法院应重点审查重整失败原因、债权人利益影响及清算必要性。对于因债务人恶意行为导致的重整失败,法院应从严掌握转换标准。某金融企业重整案显示,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债务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依法裁定转为清算程序。

  裁定效力与后续程序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应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启动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管理人应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财产接管,并发布债权申报公告。

  四、债权人利益保护:清算阶段的权利行使

  债权申报与核查

  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详细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人审查后,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例如,某贸易企业清算案中,债权人通过提交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成功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

  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表决规则为:普通债权需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异议与救济途径

  若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制造企业清算案中,债权人因对债权性质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五、典型案例分析:重整转清算的实践路径

  2025年某汽车零部件企业重整案中,程序转换经历以下关键步骤:

  重整阶段: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草案设定债务减免比例及生产恢复目标。

  执行障碍:因主要客户流失,债务人无法按计划恢复生产,导致职工工资拖欠,触发执行不能情形。

  转换申请: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及财产现状说明,申请转为清算程序。

  法院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目标已无法实现,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清算阶段:管理人接管财产后,通过变价处置资产,按清偿顺序分配财产,最终普通债权清偿率达22%。

  此案表明,重整转清算需经历法定程序,通过科学管理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企业应在重整阶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避免程序转换带来的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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