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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工程款:法律视角下的性质判定指南

时间:2025-10-29 17:09:00 来源: 作者:

   借条与工程款:法律视角下的性质判定指南

  在建设工程领域,款项性质认定直接影响法律责任承担。实践中,发包方常以“借款”名义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则可能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从凭证内容、款项性质、交易背景等维度,系统解析借条与工程款的法律判定标准。

  一、凭证内容:形式要件的关键差异

  1. 借条的核心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条需明确“借款”法律关系,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标题:直接标注“借条”“借款合同”等字样;

  主体:明确出借人、借款人身份信息;

  金额:标注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

  期限:约定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

  交付方式:注明现金或转账支付。

  例如,某工程中,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签署《借款合同》,载明“今借到甲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月利率2%,期限6个月”,此类凭证因符合借贷形式要件,易被认定为借款。

  2. 工程款凭证的识别要点

  工程款支付凭证需体现与建设工程的关联性,常见形式包括:

  工程款支付申请单:标注工程名称、合同编号、付款阶段(如“第三期进度款”);

  银行转账备注:注明“XX项目工程款”“XX楼栋结算款”;

  发票与收据:开具“建筑工程款”类目发票,或收据上加盖项目专用章。

  例如,某案件中,承包方提供的转账凭证备注为“XX广场工程款(2025年3月进度款)”,法院结合施工合同,认定该款项为工程款而非借款。

  二、款项性质:基础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

  1. 借贷关系的核心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

  合意:双方存在借款意思表示;

  交付:款项实际支付;

  用途:无特定限制(除非约定专款专用)。

  若发包方以“借款”名义支付工程款,但承包方能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工程支出(如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则可能被认定为工程款。

  2. 工程款支付的实质条件

  工程款支付需以建设工程合同为基础,常见情形包括:

  进度款: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如基础完工付20%、主体封顶付50%);

  结算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

  索赔款: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例如,某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发包方支付的款项与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金额完全一致,且无借贷合意,应认定为工程款。”

  三、交易背景:综合认定的辅助证据

  1. 合同关系的关键作用

  若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且款项支付与合同条款高度关联(如付款时间、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则倾向于认定为工程款。反之,若双方无工程合同,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则需严格审查借贷合意。

  2. 交易习惯的参考价值

  实践中,工程款支付常伴随以下习惯:

  分期支付: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

  发票先行:承包方先开具发票,发包方后付款;

  审批流程:需经监理、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若发包方长期以“借款”形式支付工程款,但未要求承包方偿还本金及利息,且款项用途与工程直接相关,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建设工程合同。

  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定逻辑

  案例1:借款合同掩盖工程款支付

  某案件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2%”。但转账凭证备注为“XX项目工程款”,且承包方将款项全部用于购买工程材料。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款项用途与工程直接相关;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期限与工程款支付习惯不符;

  发包方未实际行使借贷权利(如未催收利息)。

  最终判定款项性质为工程款,驳回发包方要求偿还借款的诉求。

  案例2:工程款与借款的混同认定

  另一案件中,发包方以“借款”名义向承包方支付300万元,但未签订借款合同,仅在转账凭证备注“借款”。承包方将部分款项用于工程,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但款项用途部分与工程无关;

  缺乏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如借条、利息约定);

  承包方无法证明全部款项用于工程。

  最终判定300万元中200万元为工程款,100万元为借款,承包方需偿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

  五、实务建议:承包方的风险防范

  规范凭证管理:要求发包方在转账凭证中明确备注“工程款”,并保留施工合同、进度报告等关联证据;

  拒绝虚假借贷:对发包方要求签署的“借款合同”谨慎审查,避免承认借贷关系;

  及时固定证据: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确认款项性质(如“此笔款项为XX项目第三期工程款”);

  咨询专业律师:在款项性质存疑时,提前通过律师函、诉前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

  结语:借条与工程款的判定需结合形式要件与实质关系。承包方应强化证据意识,避免因凭证瑕疵陷入被动;发包方则需诚信履约,不得以借贷名义规避工程款支付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穿透表面形式,审查交易实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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