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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认缴出资是否必须实缴?——从法律视角深度解析
时间:2025-10-30 14:48:44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认缴出资是否必须实缴?——从法律视角深度解析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破产已成为不可回避的商业现象。当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危机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是否需要立即补足,成为债权人、股东及管理人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发,结合2025年最新实践案例,系统梳理股东认缴出资的实缴义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指引。
一、法律框架:实缴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一条款直接否定了股东以“认缴期限未届满”为由的抗辩权,明确了破产程序中实缴义务的强制性。
案例支撑:2025年8月,南京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股东张某原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200万元,剩余3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30年。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张某立即补足300万元。张某主张“出资期限未到”,法院审理后认为,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公平清偿债务,若允许股东以期限利益规避出资,将损害债权人利益,最终判决张某限期缴纳。
二、实缴范围:未到期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双重规制
未到期出资的加速到期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及分期缴纳未届满期限的出资)均应纳入清算财产。这意味着,无论认缴期限是否届满,股东均需在破产程序中完成实缴。
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及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2025年5月,深圳某保理公司破产案中,股东李某通过虚构交易抽逃出资200万元,法院判决李某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管理人追回该笔资金纳入破产财产。
三、实缴义务的例外与抗辩
尽管实缴义务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也设置了例外情形:
出资义务已通过减资程序免除
若公司依法完成减资程序,且债权人未提出异议,股东可免除对应出资义务。但需注意,减资程序需严格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等法定步骤,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
出资标的物灭失或价值贬损
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如房产、设备)出资,且该财产在破产前因不可抗力灭失或价值大幅贬损,股东可主张免除或减少出资义务。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灭失或贬损与自身无关。
风险提示:实践中,股东以“经营困难”“市场变化”等理由主张免除出资义务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例如,2025年3月,北京某企业案中,股东王某主张“行业萎缩导致公司亏损,应免除出资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判决王某限期缴纳。
四、实务操作:管理人如何履行追缴职责
出资核查程序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应立即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包括实缴金额、出资方式、验资报告等。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评估其当前价值是否与认缴金额匹配。
催缴通知与诉讼
管理人应向未实缴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明确缴纳期限及法律后果。若股东拒不履行,管理人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股东缴纳出资及利息。
执行程序衔接
若股东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出资,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冻结股东名下财产。对于隐匿财产的股东,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启示与建议
股东层面:认缴制不等于“零风险”,股东应合理评估自身出资能力,避免因虚高注册资本陷入法律纠纷。在公司经营恶化时,主动履行出资义务可减少法律风险。
债权人层面: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积极申报债权,并监督管理人履行出资追缴职责。若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实缴等行为,可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连带责任。
管理人层面:严格履行出资核查义务,建立股东出资台账,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确保破产财产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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