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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全流程:法律实务与风险防控

时间:2025-10-31 16:57:12 来源: 作者:

   公司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全流程:法律实务与风险防控

  一、清算程序启动:主体与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散后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法律修订亮点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新增“小微企业重整”专章,允许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通过简易破产程序快速清理债权债务,降低清算成本。

  二、债权申报与审核:核心环节的实操要点

  通知与公告义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债权人需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45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登记与审核

  申报材料需包含债权凭证、合同、对账单等证据;

  管理人(清算组)需核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及担保情况;

  对有争议的债权,可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或通过诉讼确认。

  案例警示

  2025年深圳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未提供送货单,管理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该债权人实际供货事实成立,最终按普通债权比例获偿。

  三、债务清偿顺序:2025年修订的核心突破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顺位 债权类型 修订亮点
1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新增“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为优先支付项
2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 优先于职工债权,覆盖医疗费、伤残补助等
3 消费者基本生活债权 限用于维持生活的商品/服务欠款,单笔无上限
4 职工债权 含工资、社保、补偿金,但顺位后移
5 税收和社保债权 新增“社保费滞纳金不纳入破产债权”规则
6 普通债权 设立劣后债权制度,含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

  实务建议

  职工债权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

  税收债权需由税务机关出具欠税证明;

  普通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避免因顺位靠后导致清偿率过低。

  四、清算终结与注销:法律后果与风险防控

  终结条件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管理人提交终结报告并经法院裁定。

  剩余债务处理

  终结后未清偿债务依法免除,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终结裁定。

  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告公司终止。

  风险提示

  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强化管理人责任,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管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管理人未及时追回债务人隐匿财产,被法院判决向债权人赔偿200万元。

  结语:法律修订下的清算实务启示

  2025年《企业破产法》的修订,通过细化清算程序、优化清偿顺序、强化管理人责任,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高效的债务清理路径。对企业而言,应建立合规的清算预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额外责任;对债权人而言,需及时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合规清算已成为企业“软着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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