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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管辖权规则全解析:从地域管辖到级别管辖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5-12-29 17:18:59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案件管辖权规则全解析:从地域管辖到级别管辖的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效率与公正。2025年,随着《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修订,破产案件管辖权规则已形成以债务人住所地为核心、兼顾级别管辖特殊情形调整的立体化体系。本文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争议解决等维度,结合最新判例与实务操作,系统梳理破产案件管辖权的法律适用标准。

  一、地域管辖:以债务人住所地为基准的专属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条,破产案件地域管辖遵循以下原则:

  住所地认定标准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优先:若企业设有主要办事机构(如总部、研发中心),则以其所在地为住所地;

  注册地兜底: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的,以企业注册地为准。例如,某集团企业注册于A市,但主要办事机构位于B市,B市法院享有管辖权。

  实务争议: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名义注册地”规避管辖,法院通常通过审查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等证据综合认定住所地。

  专属管辖效力

  排他性:破产案件地域管辖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其他法院,法院也不得依职权移送管辖;

  例外情形:上级法院可基于审理需要,将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或提级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例如,某跨省集团破产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某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以统一裁判标准。

  特殊主体管辖规则

  金融机构破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由破产清算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跨境破产:涉及境外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适用中国法律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需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协调境外债权人权益。

  二、级别管辖:根据企业规模与登记机关划分的层级标准

  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主要依据企业登记机关层级确定:

  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实务中,基层法院通常处理资产规模较小、债权人数量较少的简单破产案。

  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

  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例如,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因涉及数万名中小投资者,由中级法院提级管辖。

  级别管辖调整机制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基于审理需要,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或提级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共同上级批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个别案件地域管辖的,须经共同上级法院批准。例如,某省高院为统筹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指定某中级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关联企业破产案。

  三、管辖权争议解决:协商、指定与司法审查的协同机制

  当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破产案件主张管辖权时,需通过以下程序解决争议:

  争议解决原则

  依法确定:管辖权争议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不得通过协商或指定规避专属管辖;

  效率优先:避免因管辖权争议拖延破产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

  解决程序

  协商解决:争议法院可先行协商,但协商结果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指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例如,某跨省企业破产案中,两地法院协商未果,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某省高院指定管辖法院;

  司法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程序进行。

  实务难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

  外观标识要求:主要办事机构需有对外明示的标志(如董事会办公室门牌、内部电话簿指引);

  实际业务关联性:需为企业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且与税收缴纳、社保缴纳、合同签订地等一致;

  排除“决策地”滥用:防止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住所地偷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例如,某企业将股东住所申报为主要办事机构,法院通过审查其税务登记地、员工社保缴纳地等证据,最终认定注册地为住所地。

  四、最新判例与实务启示

  案例1:主要办事机构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管辖权认定

  案情:某科技公司注册于A市,但主要研发团队及高管位于B市,债权人向A市法院申请破产,A市法院以主要办事机构在B市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法院通过审查企业租赁合同、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认定B市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B市法院享有管辖权。

  启示:企业应规范登记住所地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实引发管辖权争议。

  案例2:金融机构破产的级别管辖适用

  案情:某证券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向其注册地基层法院申请破产,基层法院以级别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根据《企业破产法》及金融监管规定,证券公司破产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无权受理;

  启示:金融机构破产案件需严格遵循级别管辖标准,防止程序瑕疵。

  结语

  破产案件管辖权规则是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运行的基础。2025年最新法规通过细化住所地认定标准、明确级别管辖层级、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为破产案件审理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指引。实务中,企业应规范登记住所地信息,债权人需准确选择管辖法院,法院则需严格审查管辖权要件,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实体权利。唯有在法治框架下实现管辖权确定的标准化与透明化,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司法预期,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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