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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通过调节解决?
时间:2024-07-16 16:11:56 来源: 作者:
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通过调解解决,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可以对此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和判断: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该条款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调解解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有明确规定,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分析与判断
肯定说:
法律依据: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这可以视为一种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其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达成一致。
实践意义: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就工程欠款及优先受偿权达成了协议,通过调解书形式对工程款优先权进行确认,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否定说:
物权性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与法定抵押权相似,属于物权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因此,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通过调解书形式确认。
第三人利益:允许通过调解书确认优先受偿权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风险。特别是当建设工程存在抵押权等其他优先权时,调解确认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可能直接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三、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原则上不允许在民事调解书中直接确定优先受偿权及金额。对于涉及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争议,法院仍然需要对当事人是否享有优先权的主体资格、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权、所确认的优先权范围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情形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作出最终认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调解解决存在争议,但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调解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用于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过程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也会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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