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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协议,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否成功维权?

时间:2025-05-22 15:19:18 来源: 作者:

   未签合同协议,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否成功维权?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与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在特定情境下可成为关键证据。

  真实性认定

  法院会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需确认真实性,包括聊天双方的身份、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是否被篡改等;

  转账记录需通过微信钱包、银行交易记录等途径调取,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证明力评估

  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证明力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若聊天记录明确提及交易内容、金额、期限等关键信息,且与转账记录金额、时间相符,则证明力较强;

  若聊天记录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关键事实,或转账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则证明力较弱。

  二、未签合同协议下的维权路径

  确认法律关系

  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若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则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例如,在借贷纠纷中,若聊天记录明确提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且转账记录与借款金额相符,则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未签合同协议的情况下,债权人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需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关系及交易的具体内容;

  若债务人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债权人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如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诉讼策略与技巧

  证据固定:在起诉前,债权人应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原始载体,避免删除或修改;

  当庭演示:在庭审中,债权人应主动申请当庭演示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以证明其真实性;

  申请调查取证:若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腾讯公司等第三方平台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数据。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原告易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被告张某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混凝土浇灌作业,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及报酬,但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工程结束后,双方通过口头方式对劳务报酬进行了确认,商定工资共计45000元。此后,易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催讨工资,张某曾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工资36000元未支付。

  司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通过双方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张某拖欠易某工资的事实;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张某支付易某工资3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四、法律启示与建议

  增强证据意识

  在日常交易中,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尽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方式固定交易事实;

  避免随意删除聊天记录,确保原始载体的完整性。

  完善合同管理

  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

  若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充证据。

  及时行使权利

  若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丧失;

  在起诉前,应充分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未加盖公章的收据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作为债权申报的有效凭证,但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签合同协议时,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作为关键证据,但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等要求。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交易主体,均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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