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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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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如何举证

时间:2019-09-11 16:10:14 来源: 作者:

   我国《仲裁法》仅对仲裁中的举证责任、鉴定、仲裁机构收集证据的权力和证据保全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又规定仲裁规则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赋予了仲裁当事人以及仲裁庭在证据收集和、使用和认定上的灵活空间,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对于仲裁的程序性事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到证据这一程序事项,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对于仲裁程序中包括举证期限、证据形式、质证方式、证人证言以及专家证人等证据证明环节均享有高度灵活的自治权利。


  因此,国内仲裁机构在实践中采用的证据规则大多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或习惯做法。另外,一些领先机构的仲裁程序通过《仲裁规则》以及在案件程序管理中的创新,也在实践中作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一、证据形式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因为可能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实体事项或程序性事项,受制于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制约,一般仲裁机构并没有在其仲裁规则中对证据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从而避免仲裁程序的诉讼化。商事仲裁中证据可以大致按照以下的分类:

  1.书证

  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商事主体快速,公正地解决争议,商事仲裁案件的书证和传统诉讼程序的书证相比,有至少三大优势:

  第一,书证不仅包括传统书面文件,还包括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留言和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数据电文已经逐步替代了传统通讯方式成为商事主体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一个案件的主要证据常常全部都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呈现,如果要求对这些数据电文全部进行公证认证,会加重当事人成本,并且极大拖延仲裁程序,不适应互联网公司快速解决争议的现实需求。只要仲裁庭根据内心确认,按照商事审判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就可以对数据电文证据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决。

  第二,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一般仲裁机构并不要求域外证据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三,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书证都需要翻译成仲裁语言。在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情况下,领先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赋予仲裁庭自由决定仲裁程序语言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不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下,是无须对所有证据翻译成仲裁语言的。

  2.其他证据形式

  除了书证外,相较诉讼程序而言,仲裁程序中的证人证言,专家证人意见和专家报告制度也能体现适应互联网商业时代,仲裁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

  首先,向仲裁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供或请求仲裁庭提供译员,律师只需在庭前向仲裁庭书面申请并列明证人证词和所用的语言。其次,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选择他们认为有资格的专家证人、鉴定、审计、评估或检测机构作出专家报告,而无须限定于某些资质或范围的机构。另外,对于专家证人和专家报告来说,在开庭审理的时候,不应提请过多的专家证人出席庭审,以避免因数名专家证人意见不统一,观点多样化,而使得仲裁变成了专业研讨会。

  二、举证规范

  仲裁程序中的“证明”,包括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仲裁案件的证据准备中,律师应当首先判断的是待证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究竟在哪一方,对于属于己方举证责任的证据,要进一步判断拟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满足法定的证明标准。

  1.举证期限

  原则上,举证和质证应当在庭审结束前完成。区别于诉讼,仲裁总是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结合点,因此一个优秀的仲裁规则往往会赋予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的证据的情况下,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为保证当事人充分自我管理仲裁程序的权利,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没有限定举证期限。不过,实践中仲裁庭往往会根据案情酌定证据关门的期限。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更好的查明事实,仲裁庭往往会在开庭后,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结合案情综合给出一个证据关门时间,以保证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证据关门期限后才提交证据,将承担因不能及时举证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

  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将承担因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所以,办案律师应当在明确己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后,配合仲裁庭进行举证。

  仲裁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对簿公堂,而选择以处分私权利的方式,“私下”而“友好”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因此,不同于诉讼,仲裁刻意淡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强调双方在程序上的合作。仲裁程序能否有序推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能够很好的配合仲裁庭的要求,共同推进程序。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金融案件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披露,很多当事人不愿意向仲裁庭提交那些具有商业秘密价值的证据。但是,如果在仲裁程序上选择无理由的不合作,不仅很难证明自己的仲裁请求,还将激怒仲裁庭,怀疑己方的诚信问题。这里,就需要优秀的律师帮助代理人去有效利用仲裁规则,理清举证责任,合理的拒绝披露证据的要求,或限缩证据披露范围,避免被对方牵着仲裁庭走。

  对于中国的高科技企业来说,笔者建议在仲裁程序中,如果面临需要选择书面证据披露的指导规则时,最好避免选择适用英美法的民事诉讼规则,而应选择《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简称《IBA取证规则》),从而避免加重己方不必要的举证披露义务,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三、质证

  为方便当事人,领先的仲裁机构配备了先进的办公设备,可以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证人和专家提供远程视频参加庭审服务,更好的帮助当事人发表意见,和协助仲裁庭查明事实。有经验的仲裁庭,还会在开庭后要求当事人对庭审调查中有争议的证据再次发表意见或对庭后对方当事人补充的证据材料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并说明该证据为何不应被采信。

  办理知识产权仲裁案的律师一定要重视质证意见的准备,应当对每一份证据从“三性”上作出质证。在庭后的质证意见中最好附上一段总结性的陈词,因为这是代理人可以向仲裁庭发表最后一次意见的宝贵机会。一份好的庭后质证意见,不仅要将全案所有的质证意见进行简单明了的归纳,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协助仲裁庭理清裁决思路,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代理律师在庭审结束时,还应当考虑出具一份完整的证据目录,将全部仲裁举证程序阶段已经提交的证据完整有序的进行编号,附上证明内容,证明目的,帮助仲裁庭更方便的使用己方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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