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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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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中不得不注意的陷阱,一定要注意

时间:2019-09-11 11:13:01 来源: 作者:

   2017年6月8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古先生与北京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对古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


  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闭口价60000元,工期自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古先生应在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0%,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清工程款。装修公司按约进场施工。

  在装修工程进行中,古先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装修公司装修款5.4万元。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时,装修公司却擅自增加原报价单之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古先生索要工程款。古先生对此感到不满,拒绝支付此笔费用。

  双方产生装修纠纷后,古先生去起诉到法院要求:

  1、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装修施工合同》无效;

  2、装修公司向古先生返还装修款5.4万元;

  3、对已经实际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以成本价据实结算。

  在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则称,工程已经于2017年8月15日交付给了古先生使用,施工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有的工程量增减均是按照古先生的要求所做,古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于是装修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古先生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7000元。

  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争议的工程造价,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价。最终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工程已经完成的总造价为7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审价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应当予以认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后,工程总造价也应当据实予以调整。最终工程的总造价确定为76000元。古先生仅仅支付了5.4万元,尚欠工程欠款22000元,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古先生虽然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成为拒付装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法院最终判决:古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2000元。

  浩云装修纠纷律师解析:

  古先生在装修纠纷发生后选择将合同无效作为诉讼请求并不妥当。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依据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来决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装修公司向古先生索要了远超过约定的60000元的工程价款。对超过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容易产生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情形较为常见。

  本案中,法院最终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确定古先生应当按照该金额支付工程款。而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量是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计算的,审价并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古先生因为没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其抗辩理由未得到采信。

  浩云律所承办过与古先生类似的装修合同纠纷案子,情况类似,但结果却不相同。如果古先生在装修之前,事先有所准备,充分了解过相关案例,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能第一时间找律师咨询,在律师指导下取证准备诉讼,也许就能降低部分损失。如果古先生能够对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和验收的结果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参照如《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进行说理,应当会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另外,如果古先生当初能够在合同(交易契约)中约定,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均需取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业主同意的任何工程量增加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就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给其他打算装修的人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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