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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从重整到清算的法律路径与债权申报实务指南
时间:2025-06-08 13:24:20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从重整到清算的法律路径与债权申报实务指南
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解析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转清算的法定条件与程序,并系统梳理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法律依据、操作要点及风险防范,为企业破产法律实务提供专业指引。
一、破产重整转清算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解析
根据《企业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88条,当债务人企业出现“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或“明显缺乏执行可能性”时,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将重整程序转为清算程序。这一转化需满足以下要件:
实质性违约认定: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支付款项、完成资产处置等核心义务,且逾期超过30日;
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决议:需经管理人提请或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法院审查标准:法院将重点审查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是否具有“不可逆性”,如核心资产流失、持续亏损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纪要》新增“预重整失败直接转清算”机制,允许在庭外重组阶段即设定清算触发条件,缩短程序转换周期。
二、债权申报的法律框架与实务要点
(一)申报主体与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4条、第51条,债权人包括:
已到期债权请求权人;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
连带债务人、票据保证人等或有债权人。
(二)申报期限与逾期后果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30日-3个月内,管理人应公告申报期限;
逾期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额外审查费用(《企业破产法》第56条);
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第92条)。
(三)特殊债权申报规则
担保债权申报:需提交抵押登记证明、担保合同等文件,管理人重点审查担保物价值覆盖范围(《民法典》第386条);
劳动债权申报: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无需申报,由管理人主动列清单公示(第48条);
税收债权申报:税务机关需按普通债权申报程序参与分配(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税款征缴与破产程序衔接办法》)。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风险防范
程序参与权行使: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决财产变价方案,防止管理人不当处置资产;
监督权实现路径: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衍生诉讼应对:针对破产受理前个别清偿行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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