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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的股东责任:是否需要继续偿还债务?

时间:2025-07-08 10:53:14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后的股东责任:是否需要继续偿还债务?

  一、股东责任的法律依据与边界

  (一)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形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则。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需突破有限责任,承担额外责任:

  出资未届期但公司资不抵债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也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例如,太原某家政公司破产案中,法院直接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判决股东在未出资的3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案例中,某房企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股东被判承担全部债务。

  (二)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若原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情的,可要求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铯公司案例中,法院认定转让人需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转让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若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届满,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要求原股东缴纳出资,受让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务操作中的责任追究路径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管理人作为起诉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负有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可代表破产企业向未缴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例如,南京某数据科技公司案中,管理人通过诉讼追回股东未缴出资,提升债权回收率。

  债权人直接起诉

  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以自己名义直接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需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

  核心证据清单

  公司章程与出资协议:证明股东认缴出资的金额与期限。

  股权转让记录:若存在股权转让,需调取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财务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资本实缴情况与资金流向。

  执行终本裁定: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触发加速到期条件。

  诉讼时效与管辖

  时效: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3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管辖:由破产企业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股权转让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典型案例与启示

  案例1:某科技公司虚假破产案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通过0元股权转让、延长出资期限等方式,试图规避出资义务。法院认定股东"滥用认缴机制、逃避债务",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判决股东在未出资的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启示

  股东需严格履行出资义务,避免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逃避责任。

  管理人应积极追收未缴出资,提升债权清偿率。

  案例2:某房企关联交易案

  案情简介

  某房企通过关联交易将资产转移至股东个人账户,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判决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启示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否则将面临连带责任。

  债权人应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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