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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清算与重整:债务处理的法律路径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07-08 11:07:40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债务清算与重整:债务处理的法律路径与实务操作

  一、破产清算中的债务处理

  (一)债务清偿的法定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包括欠付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例如,江山市某破产企业优先清偿职工债权5569万元,清偿率达100%。

  第二顺位:税款与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及除职工社保外的社会保险费用,需在普通债权前清偿。苏州市吴江区某案例中,税务债权15万元全额清偿。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

  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等,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前述吴江案例中,普通债权1040万元清偿率仅为23.8%。

  (二)特殊债务的处理规则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贷款)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清偿顺序限制。但需注意,《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明确其优先性仅限于特定财产。

  劣后债权的界定

  包括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行政罚款及股东劣后债权,仅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重整中的债务减免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重整计划应包括债务调整方案、经营方案及债权分类等。例如,南京某旅游公司重整案中,通过引入投资人实现资质价值最大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39天。

  重整计划的批准条件

  法院需审查重整计划是否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债权人,且债务调整方案符合法律要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重整计划,符合条件的,法院可强制批准。

  (二)债务减免的具体方式

  债权调整

  削减本金或利息:如某房企重整案中,普通债权按30%比例清偿,剩余债务免除。

  延期偿还:约定分期偿还债务,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债转股

  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成为企业股东。例如,某科技公司重整案中,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持有公司30%股份,实现债务重组。

  三、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一)债务人的合规义务

  财产保管与报告

  债务人需妥善保管财产、账簿,配合管理人调查。违反义务的,法院可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禁止个别清偿

  除有益于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外,擅自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某房企案中,法定代表人因转移资产被追究刑责。

  (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并监督管理人执行。南京某园区管理公司案中,全体债权人同意分期偿还方案。

  异议与诉讼权利

  对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后15日内提起诉讼。某税务局通过诉讼确认教育费附加的债权性质。

  通过上述法律程序与实务操作,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可实现公平清偿与债务减免,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推动市场资源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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