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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我的债权还能追回吗?法律角度解析清偿规则
时间:2025-07-08 13:28:58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后,我的债权还能追回吗?法律角度解析清偿规则
一、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的法定程序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第44条,债权人需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通常为30日至3个月)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债权证明: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原始凭证;
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担保文件(如有):抵押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等。
典型案例:南京某旅游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提交会员充值记录,成功申报债权并参与重整计划,最终实现31%的清偿率。
(二)债权确认与异议处理
管理人审核:管理人需在30日内完成债权审核,并编制债权表。例如,盐城某夫妻公司案中,管理人通过审计发现虚假贸易合同,核减债权金额2000万元。
异议诉讼:债权人不服管理人核定的债权,可在债权人会议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某虚假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诉讼确认债权性质,追回被隐匿的资产。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
(一)法定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报酬、继续营业的职工工资);
第二顺位: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
第三顺位:税款与社会保险费用(除职工社保外的税费);
第四顺位:普通债权(如供应商欠款、银行贷款)。
数据支撑:苏州市吴江区某破产案中,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23.8%。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清偿顺序限制。例如,某银行在虚假破产案中,通过抵押权追回部分贷款。
劣后债权的清偿:包括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行政罚款,仅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按比例分配。
三、股东责任与债务追偿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根据2025年《公司法》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股东在以下情形下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资不抵债: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需加速到期出资。例如,太原某家政公司案中,法院直接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判决股东在未出资的3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恶意逃避债务:若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延长出资期限等方式逃避债务,法院可认定其滥用权利,要求加速到期出资。
(二)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
人格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第20条,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法院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案例中,某房企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股东被判承担全部债务。
股权受让人的责任:受让人在知情情况下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需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东莞某案中,受让人因知情被法院判决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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