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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破产罪的刑事责任与量刑依据(2025年法律规定)

时间:2025-07-30 09:37:44 来源: 作者:

   涉嫌虚假破产罪的刑事责任与量刑依据(2025年法律规定)

  一、虚假破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易成为追责对象。

  (二)主观要件

  行为人须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即明知破产申请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积极实施财产转移或债务虚构行为。

  (三)客观要件

  行为方式:包括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资产、虚假担保等;

  结果要件:须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的程度,如导致债权人受偿率显著下降、职工权益无法保障等。

  二、虚假破产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一)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分

  妨害清算罪发生在公司解散或清算阶段,而虚假破产罪特指破产程序中的欺诈行为。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类行为,可能数罪并罚。

  (二)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

  若通过虚假破产骗取债权人财物,可能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此时,需根据主从犯关系及犯罪目的进行定性。

  三、虚假破产罪的量刑影响因素

  (一)犯罪情节

  财产数额:隐匿或虚构债务金额越大,量刑越重;

  损失程度:债权人实际受偿率降低幅度、职工失业人数等;

  手段恶劣性: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贿赂审计人员等。

  (二)从宽情节

  自首与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或协助追回隐匿财产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赔偿谅解:积极赔偿债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酌情从宽;

  犯罪未遂:如张某元案中,因法院及时介入未完成破产,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典型案例的司法启示

  (一)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

  该案揭示以下司法倾向:

  严格审查审计报告:法院对第三方审计结论不盲目采信,主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数罪并罚原则:同时构成挪用资金罪与虚假破产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未遂形态的认定:破产程序未完成但已着手实施的,按犯罪未遂处理。

  (二)其他区域案例

  浙江某纺织公司案: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2000万元,被以虚假破产罪判刑四年,罚金15万元;

  广东某电子公司案:财务总监伪造银行流水,隐匿财产800万元,获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

  五、企业与法律人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预防措施

  建立财务防火墙:分离个人账户与公司资产,避免财产混同;

  定期合规审计: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查,确保数据真实;

  破产前的自查:申请破产前,由法律顾问团队全面核查资产状况,排除法律风险。

  (二)刑事辩护要点

  挑战审计证据:质疑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如审计机构资质、数据来源真实性;

  主张因果关系中断:证明债权人损失由市场风险或其他因素导致,而非破产欺诈;

  强调单位意志:若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主张单位犯罪而非个人责任。

  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判例与司法解释,深度解析虚假破产罪的刑事风险。建议企业主树立合规意识,法律从业者精准把握量刑规则,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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