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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条件及申请门槛:2025年最新规定
时间:2025-08-04 10:48:28 来源: 作者:
有限公司破产条件及申请门槛:2025年最新规定
一、破产申请的法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已到偿还期限,企业缺乏清偿能力(客观无资金/资产,或主观无偿债意愿)。
需经债权人主张清偿,企业无法履行。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小于负债,且无相反证据。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长期亏损、资金严重不足、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
(二)证据要求
债务人申请:需提交审计报告、财产评估报告等证明资产状况。
债权人申请:需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依据。
二、实务操作流程与典型案例
(一)申请与审查流程
法院审查重点:
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原因(双重标准: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证据充分性(如债权人需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
程序衔接:
执转破程序: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如南京中院处理的某控股集团12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法院审查法人人格混同程度后裁定实质合并。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南京某控股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2025年)
案情:集团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涉及122家关联企业。
处理:法院认定各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裁定实质合并重整,引入重整投资化解债务近1000亿元。
启示:关联企业破产需平衡效率与公平,实质合并可避免程序空转,最大化债权人利益。
案例2:深圳首宗个人“执转破”案(2025年)
案情:林某因投资失败负债140万元,经执行程序后申请个人破产。
处理: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林某按月偿还债务,保留必要生活支出。
启示: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程序衔接,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法治化救济途径。
三、特殊情形与实务建议
(一)小额债务申请破产
法律未设数额门槛:破产申请核心在于财务状况,而非欠债数额。
实务标准:即使债务较小,若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可申请破产。
(二)关联企业破产
实质合并规则: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可合并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南京中院处理的某科技集团5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通过程序协同化解债务近600亿元。
债权人保护:合并重整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与参与权。
(三)债权人维权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可能丧失受偿权利,需关注管理人公告。
监督财产分配: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是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或重生的关键路径。2025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债权、强化管理人职责,确保破产制度公平执行。企业需合规申报财产,债权人应主动参与程序,共同维护破产制度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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