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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是否仍可起诉债务人?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时间:2025-08-05 13:46:49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是否仍可起诉债务人?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破产程序对债权人诉讼权利的影响

  根据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将受到法定限制,但特定情形下仍可主张权利:

  (一)程序性限制:诉讼中止与集中管辖

  诉讼中止规则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实务影响: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如货款纠纷)将暂停审理,待管理人接管后恢复。例如,2025年扬州中院某案例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支付货款的案件因破产程序启动而中止3个月。

  集中管辖制度

  管辖权转移: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统一由破产法院管辖(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例外情形:债权人提起的要求债务人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的诉讼,仍可由原法院管辖(参考2025年苏州中院某案例)。

  (二)实体性权利:债权申报与诉讼转换

  债权申报优先

  强制申报要求:债权人须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通常为3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否则可能丧失破产分配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诉讼权利保留: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仍可起诉,但需同时申报债权,否则法院可能驳回起诉(如2025年南京中院某案例)。

  诉讼转换规则

  给付之诉转确认之诉:债权人已提起的给付之诉,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应转换为债权确认之诉,判决结果仅确认债权金额,不强制债务人履行(《九民纪要》第110条)。

  执行程序转破产分配:债权人已取得的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在破产程序中应转为债权申报,按破产清算顺序受偿(如2025年无锡中院某案例)。

  二、例外情形:债权人仍可起诉债务人的法定条件

  (一)债务人财产独立性未受破产影响

  特定财产保全

  法律基础:若债权人已对债务人特定财产(如房产、车辆)申请诉前保全,且该财产未纳入破产财产,可继续诉讼并执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案例参考:2025年常州中院某案例中,债权人因保全债务人名下商铺未被纳入破产财产,成功起诉并执行。

  债务人分支机构责任

  责任承担规则:债务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可由债权人直接起诉分支机构,不因总公司破产而中止(如2025年南通中院某案例)。

  (二)债权人行使特殊权利

  取回权诉讼

  权利基础:债权人对债务人占有的特定财产(如租赁物、保管物)享有取回权的,可提起取回权纠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实务要点:取回权诉讼不受破产程序限制,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如2025年徐州中院某案例)。

  别除权诉讼

  担保物权优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相关诉讼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案例参考:2025年盐城中院某案例中,债权人起诉实现抵押权,法院优先判决担保物变价款清偿债务。

  三、2025年最新政策动态与实务建议

  (一)立法修订要点

  电子诉讼普及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审判数字化的指导意见》,债权人可通过“江苏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在线申报债权、提交诉讼材料,诉讼流程全流程数字化(如2025年扬州中院某案例全程在线审理)。

  预重整制度完善

  《江苏省企业预重整工作指引(2025年修订)》规定,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可与债务人、战略投资者协商重整计划草案,相关协议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仍具有约束力(如2025年苏州工业园区某案例)。

  (二)实务操作指引

  债权申报策略

  申报材料准备:提交债权合同、对账单、担保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人审查通过后出具《债权确认单》。

  异议处理: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2025年连云港中院某案例)。

  诉讼时机选择

  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无重整可能时,债权人应尽快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避免财产贬值风险。

  重整程序:债务人进入重整期的,债权人可积极参与重整计划制定,争取更高清偿率(如2025年南京某案例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获偿50%债权)。

  结语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定限制,但可通过债权申报、取回权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2025年最新政策强化了破产审判数字化与预重整制度,债权人应积极适应新规则,合理选择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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