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分享:

在线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别:
电话(*)
留言:

注:“ ( * )”号为必填项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相关资讯 > 行业新闻

北京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全解析(2025年最新版)

时间:2025-08-11 14:39:42 来源: 作者:

   北京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全解析(2025年最新版)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后,北京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率先推行“预重整+府院联动”机制,大幅提升债务处置效率。本文结合北京地区典型案例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顺序,为北京企业及债权人提供实操指引。

  一、破产债务清偿的法定顺序

  (一)优先清偿的债权类别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

  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

  税款债权;

  普通债权(如货款、借款)。

  北京司法解释亮点:2025年北京高院《破产审判白皮书》明确,共益债融资享有超级优先权,可优先于职工债权受偿,以吸引战略投资者。某重整案中,共益债融资人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实现100%本息回收。

  (二)特殊债权的优先性

  消费者预付款债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已支付但未消费的预付款(如健身房会员卡),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超级优先权,可优先于职工债权受偿(《北京高院消费债权司法解释》第3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在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后6个月内行使(《民法典》第807条)。

  典型案例:朝阳法院审理的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消费者预付款债权清偿率达95%,远高于普通债权的20%。

  二、北京地区的清偿顺序与案例

  (一)法定顺序的本地化执行

  北京法院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但在实践中形成以下特色:

  职工债权公示:管理人需在债权人会议前15日公示职工债权清单,接受异议(《北京破产法庭规则》第12条);

  税款债权协商:对历史遗留税款,允许与管理人协商分期清偿,避免因一次性缴税导致企业重整失败。

  案例:丰台法院某科技公司重整案中,通过“税款分期+债转股”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清算状态下的8%提升至重整后的28%。

  (二)分配方案争议解决

  债权人会议通过分配方案后,需报法院裁定认可(《企业破产法》第65条)。若部分债权人反对,可自会议决议作出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海淀法院审理的某贸易公司重整案中,普通债权人因不满“以房抵债”方案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维持原方案,强调重整计划的法定效力。

  三、特殊情形处理:虚假破产与职业闭店人

  (一)虚假破产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62条之二,公司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北京首例判例:海淀法院审理的某建筑工程公司虚假破产案中,6名股东抽逃出资700万元后申请破产,法院认定其构成虚假破产,股东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犯获刑3年。

  (二)职业闭店人的法律追责

  2025年北京高院《职业闭店人司法解释》明确,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受让股权的“职业闭店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首例判例:朝阳法院审理的某健身公司“职业闭店人”案中,薛某亮通过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被判返还消费者预付款并赔偿损失,成为北京首个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案例。

  四、实务建议:北京债权人如何最大化权益?

  及时申报债权

  关注法院公告,通过“北京破产法庭”官网或微信公众号获取申报信息;

  保留邮寄凭证或电子送达记录,避免逾期丧失权利。

  参与程序监督

  列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监督管理人履职,发现财产转移等异常行为及时向法院举报。

  善用非诉讼机制

  申请“预立案调解”,通过北京法院“总对总”在线调解平台快速解纷;

  对小额债权,可申请“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一审终审。

  结语

  2025年北京破产法实践呈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特点。债权人需精准把握程序节点,积极行使权利;债务人则应规范治理,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被动。唯有依法合规操作,方能在破产程序中实现风险可控与价值再生。

上一篇:北京公司破产后股东责任认定与追责指南(2025年最新)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