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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重整债务处理指南:2025年责任划分与操作实务

时间:2025-08-11 14:18:07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后债务谁来还?北京法院的最新规则与案例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后,北京法院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推行“协同重整+预重整”机制,大幅提升债务处置效率。本文结合北京地区典型案例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重整后债务承担主体与办理流程,为企业家及债权人提供实操指引。

  一、重整程序启动:北京法院的预重整实践

  (一)谁有权申请重整?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第70条,债务人(企业)或债权人均可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北京金融法院试点预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正式申请破产前与债权人协商重整方案,提升成功率。

  (二)法院审查与受理标准

  北京法院受理重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具有再生可能,如核心资产完整、市场前景良好;

  重整方案具有可行性,如已获得主要债权人支持。

  典型案例:北京某科技公司重整案中,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快速完成资产清查与债权人会议筹备,从受理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个月。

  二、重整计划制定:内容要求与债权人会议作用

  (一)重整计划的核心要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重整计划需包含以下内容:

  经营方案(如资产处置、业务重组);

  债权分类调整(如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出资人权益调整(如股权让渡、增资扩股)。

  北京创新实践:朝阳法院推行“重整计划智能生成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债权人诉求,自动生成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方案草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与监督

  债权人会议需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84条),北京法院通常设定双重多数决规则: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典型案例:海淀法院审理的某房地产公司重整案中,债权人会议通过“以房抵债”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清算状态下的10%提升至重整后的35%。

  三、债务承担主体:原股东、新投资人与保证人的责任划分

  (一)原股东的责任边界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债务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出资(《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

  抽逃出资追责:原股东抽逃出资的,需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北京判例:丰台法院某影业公司案中,股东王某以“债权抵销出资”抗辩被驳回,法院认定其需在未出资13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新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共益债融资优先权:新投资人提供的借款享有超级优先权,可优先于职工债权受偿(《企业破产法》第42条);

  股权调整限制:新投资人通过重整计划获得的股权,需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变更的强制性规定。

  典型案例:北京某控股集团重整案中,战略投资者通过“债转股”方式获得公司30%股权,并承诺注入资金5000万元,实现企业重生。

  (三)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保证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但以下情形除外:

  主债务未到期的;

  主债务人已提供充分担保的。

  北京司法解释:2025年北京高院《保证合同纠纷审判指引》明确,保证人在重整计划批准后,可就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四、还款流程:执行重整计划的具体步骤与监督机制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与变更

  执行主体: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企业破产法》第89条);

  执行期限:通常为1-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企业破产法》第91条)。

  北京创新实践:东城法院推行“重整计划执行公示平台”,债权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实时查询执行进度,提升透明度。

  (二)执行异议的处理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履行义务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法》第93条)。

  典型案例:朝阳法院审理的某贸易公司重整案中,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私自转移资产,法院立即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并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特殊情形处理:股权调整与债权转股的操作要点

  (一)股权调整的法律程序

  股权让渡:原股东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让渡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增资扩股:需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

  北京判例:海淀法院某科技公司重整案中,法院批准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避免原股东股权被稀释引发的争议。

  (二)债权转股的实施路径

  协议转股: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转股协议》,明确转股价格、比例及权利义务;

  强制转股:重整计划可规定债权人未明示放弃的债权视为同意转股(《企业破产法》第85条)。

  典型案例:丰台法院某房地产公司重整案中,普通债权人通过“以房抵债+债转股”组合方案,实现债权100%清偿,并获得公司5%股权。

  六、实务建议:北京债权人如何参与重整程序?

  提前介入预重整

  在债务人申请预重整阶段,积极与临时管理人协商债权调整方案;

  关注北京法院“预重整案件信息公开平台”,获取最新进展。

  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联合主要债权人组建债委会,选举代表参与重整计划制定;

  债委会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法律、财务建议,提升谈判话语权。

  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定期查阅债务人财务报表、资产处置记录;

  发现违约行为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损失扩大。

  结语

  2025年北京破产重整实践呈现“市场化、法治化”特点。债权人需主动参与程序,通过预重整、债转股等工具实现权益最大化;债务人则应规范治理,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实现重生。唯有依法合规操作,方能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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